20190423今日選股(二)-根本沒有劣油,無罪的魏應充,全民的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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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今天強勢漲停,你知道味全從何時營收開始每季都成長嗎?
2017年味全營收就已經開始每季都成長了,只有在2017Q2年增率小幅衰退3.6%左右,其餘從2017年開始至今年Q1每年都成長。

味全從2017年的本業收入也開始早就轉好,去年更是回到了2014年食安風暴後的那一年水準,味全在2013與2012年食安風暴前每年本業利益都有10億以上,過往的水準都有7億到八億左右,這兩三年來都有處分不動產的業外收益,味全在食品業中他的槓桿率也屬於偏高,所以這家公司也跟鴻海與長榮都有類似降息循環的題材,不過我認為他這三年處分不動產的動作會為他立下勝利的戰果,因為味全高層已經看出台灣不動產未來已經只會向下不會像上了。

味全交易的對象都是電視台,而東森電視的新老闆張高祥就是這一波降息QE的最大勝利者,建商天生就愛獵地買地,這是他們的本業,從龍潭廠到三重土地再到味全埔心,味全這些動作最主要就是要改善他的財務結構降低槓桿率,頂新雖然名聲臭到飛天,到找來的味全前總經理前味全總經理蘇守斌薑還是老的辣,不是只有靠業外,本業這兩年通通都已經獲利,且現金是有實際流入不是虛的,從財務角度來看要給經營層按讚。

就味全的產品而言除了在2014年味全使用到強冠公司以劣質油品1:3兑豬油這樣販售給消費者外,基本上他的產品例如鮮奶等這幾年都沒有顯著的實驗等問題,產品是沒問題的,而回到事件的源頭頂新。

頂新魏應充去年因為逃漏稅二審被改判合併執行兩年,又準備要抓去關了,魏應充之前坐牢的案件是詐欺案,法院認定頂新代工的過程涉及標示詐欺,在頂新的案件中不得不說法院有受到輿論很大的壓力,而法院沒有挺住在很多事實上確實對頂新做出不利的判決,且當中處處敗露了檢察官與法院陷人於罪不在乎事實的判決,司法不是拿來討好人民與壓抑輿論的工具,法院應該做的是清楚與讓人民了解整個判決的透明與事實,而不是大家極度反頂新,就採用不理性的態度殺死頂新。

魏應充的三個案件分別是

  • 標示詐欺取財
  • 劣油
  • 逃漏稅
逃漏稅的事實認定我還沒時間看,但詐欺取財這部分是他已經入監服刑完畢,在詐欺取財案中,頂新油品比例的調整是關鍵,原本棕櫚油的比例只有70%,而頂新將比例大幅調高到98%,棕櫚油飽和脂肪酸比較高,這種油脂長期服用會導致心血管疾病,而頂新的這款產品在標示外面標示含有高單位單元不飽和油調合而成,但實際上飽和脂肪酸油佔據了98%,等講白話一點。

就很像我跟你說這是高果汁濃度含量,但我不告訴你是多少,實際上只有1%的葡萄汁但我跟你說這是高果汁濃度,其他98%全都是水。

這樣你認為算是詐欺還是廣告不實?這就是這場官司的癥結點。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認定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和詐欺故意,不法所有意圖這是法律專有名詞,簡單講就是你有沒有想要靠騙人賺錢,所以這與第二點有沒有故意高度相關,因為假設有詐欺故意也就是我就是要靠騙你賺錢那就有,如果沒有那就沒有,而問題在標示上寫高調和油,你拿去隨便問一個路人,只給1%的好油算不算高調和不飽和油,應該有90%的人都會跟你說當然不算,就很像你問1%濃縮果汁能不能算高濃度果汁的意思一樣,但他也可以解釋他只是使用高這個字眼,而高這個因人而異,確實也說得過去,畢竟廠商在賣油都希望最低成本最高利潤,所以下次賣場看到高這個字別隨便相信,1%都有人拿來寫高了,而因為政府也沒有實際規定各種油品的比例,所以這案子的爭議也就由此而生。

這是屬於第一案,但就社會不懂法律的觀點,當然該死,拿1%混充高調和,不過市面上多得是減肥與醫療等產品的誇大不實,幾乎也都不是真的當作真的,那依照這個標準這些廠商通通都該判決詐欺,但實務上這些廠商都很少被判這樣,這才是為什麼司法實務上比較多律師對魏應充的判決感到不公的原因,不能因為人民的憤怒,司法就去討好,而且這場憤怒的根源實際上只是很多廠商還沒被報出來,如果要更明確就應該再把廣告不實與詐欺取材的要件修正的更精確,很多案子往往過眼雲煙立法委員繼續吃飯睡覺領薪水,以後再遇到法律還是一樣因人而異,這樣有何公平可言?

第二審的劣油案

頂新的餿油案一審法院宣判無罪,二審重判十五年一審無罪,為什麼同樣的事實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越南胡志明市農業與農村發展廳和越南司法部所發出的公文,頂新在越南大幸福公司出口食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當時也沒有其他公司因為出口食品而取得過這類證書,越南官方單位認為大幸福政府沒有違反規定,但台灣的法院在二審針對此案在這個事實部分認為沒取得就是不合格顯然與越南的法律不同,也就是台灣的法官要求的文件並不是在越南當地需要的,二審法院認定
  1. 越南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依據越南官方文件,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
  2. 大幸福原料油,有酸價及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過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
  3. 最高法院對《食安法》從嚴認定的決議,不論有無害人體,只要是「假冒、攙偽」就是犯罪
二審認定頂新以不合格的飼料級原料油當成食品原料精煉成食用油出售,已涉及《刑法》詐欺罪及《食安法》假冒罪,改判魏應充十五年,但一項我們剛才說了越南後續的文件證明這批原料油不需要取得出口證明,實務上也是如此。

第一個癥結點:越南大幸福提供給頂新的原料油,依據越南官方文件,不符合當地食品合格規範

當時2014年9月24日越南工商部要求大幸福提供過去2個月之紀錄,在2個月間的紀錄,大幸福只有使用油品在動物飼料,3個月也停止出口油品至頂新公司,所以依據這兩個月的紀錄,越南工商部以為這間公司只有出產動物飼料用油,簡單說:就好像越南工商部調閱我公司的資料,我公司這兩個月都只有賣蛋糕,他以為我就是賣蛋糕而已,實際上三個月以前我是賣牛肉的,只是三個月以前牛肉生意不好所以沒賣牛肉了。

而台灣主管機關的進口要求主要是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可供人食用的衛生證明,大幸福公司是透過Vinacontrol檢驗公證公司針對各別出口貨物實施檢查程序,因為從上面的內容看出越南官方沒有要求出口要經過他們檢驗,都已出口國要求為準,所以Vinacontrol檢驗公證就是為了台灣的出口要求,而越南的衛生主管機關沒有這個要求,自然就無法取得這種文件,而且最糗的是這批油其實有過台灣衛福部審驗才進來台灣,所以如果有罪衛福部應該也要問他們為什麼放行?

這是第一點

第二癥結點:大幸福原料油,有酸價及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過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範

頂新的律師有很明確的點到法院判決的明確的疏失,頂新律師余明賢指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不是病死豬油,也不是地溝油、回收油,法院認為有問題的是油品的總極性化合物、鉛與酸價,這部分法院是認定錯誤的,從檢驗報告來看都沒有超標
  • 酸假與可否供人食用無關
  • 鉛的標準是針對成品也不是原料。
而專家證人的說法顯然與成品油有關
法院引用鑑定人孫璐西認為酸價過高,顯示油品酸敗;重金屬對人體有害;總極性化和物過高,代表油品為劣質油的說法(但注意,頂新進口的是原料油而不是實際販賣的產品,因為許多原料油經過加工處理在實務上就是可以變成正常的食用油,就很像自然水處理前也都不能喝數值全部都有問題,但處理後就可以喝,油品實務上就是這樣)

另一位鑑定人朱燕華就舉證,原料油酸價高,只是代表製成的成品數量減少;重金屬透過精煉也可以去除,檢察官起訴所採用的報告數據,其中總極性化和物及重金屬過高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檢察官並沒有均勻採樣所得出的偏頗結果。在一審法官率領檢察官及衛生局人員親自至頂新油廠重新依照科學方法抽樣檢驗後,所得到的數據都合格、並沒有超標的情形。

所以前面兩個問題都證明了頂新在假油案是無罪的

第三個癥結點:
一審法院認為,有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規範內容不明,會使攙偽假冒難以釐清,難以認定究竟用什麼攙偽?又假冒了什麼?而一審法院也認為檢察官的舉證與質疑都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所用的油脂來源為病死豬,也就是檢察官控訴的自己完全無法證明,且法律這條文訂的太模糊,舉頂新詐欺取財案的例子,法律沒有明確講解怎樣算是詐欺與廣告不實,導致法官有自由心證空間,而就產生了不公平,有的法官認為這樣,有的認為這樣,一個案子可以從無罪變成十五年,證據上沒有什麼不同,就表示司法的荒謬,表示立法委員定這些法律是來搞人的,自己都弄得不清不楚,比方說一個女生說要找高的男生,高是多高?185算高嗎?175算高嗎?這是我們人類最大的毛病,常常不講數字講一個抽象概念形容詞,形容詞平常講錯話就算了,在法庭上是一個人的清白名譽與十幾年的青春。

經過我整理這三個點,你可以從中看到一審法官強烈的正義感,面對龐大的社會輿輪,基本上社會大眾早已認定頂新就是壞蛋,實際上在實務上我們看到的只是一個商人想賺錢用誇大不實的手法標示,而假油案根本就是烏龍,卻被重判15年,甚至越南官方的澄清與後續的追補文件無用,第三個逃漏稅案我還沒空研究,但劣油案是15年的魏應充的青春,如果司法是拿來討好人民的工具,那法院可以直接關門了,因為我們討厭有錢人在事實已經很明確下且一審檢察官抽檢後都全然合格後為什麼二審不基於實際調查的事實卻給魏應充十五年的徒刑。

這是台灣司法可悲之處,而當初拿著大批林鳳營鮮奶去COSTCO退貨的人,證據現在出來後,其實也沒人關心這個可憐的有錢人受到的傷害了,最近有一部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正在當紅,裡面替死刑辯護的律師說過一句話:

如果我們只是想報仇與殺死那個犯罪的死刑犯,那我們不需要法院,我們抓到他,然後一人一刀捅死他就好了。

民主常常是建立在高超的法律素養上,偏偏法律與事實往往都是又臭又長,讀完以後,什麼????竟然幫魏應充講話,是的,任何人包括死刑犯在事實沒有釐清前都是無罪的,台灣冤獄不只是江國慶,盧正案,甚至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等冤案在台灣都是一個又一個由打混摸魚的檢察官與法官共同殘害冤枉的被告的案件,且許多具有鐵證如山的證據都被法院直接忽略,靠著許多偉大的律師救援這些人才得以逃過死刑的命運,慢慢長路媒體用猛爆性的標題與先入為主的概念直接就一槍斃命魏應充, 在道德上魏應充或許無法得到你的認同,但在法律上魏應充的劣油案從種種證據顯示他是無罪的,他是一個真實無罪證據前面被判刑的人,你覺得魏應充很可惡嗎?

現在我找不到任何魏應充應該在劣油案有罪的證據,其他如標示不實的詐欺取財有爭議,逃漏稅我沒看不評論,但在劣油案他是實實在在不該被判十五年,應該無罪,從我們上面的種種證據你可以看見一審法官的了不起,他抵抗住了輿論,用事實說話,這才是司法改革該留下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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