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民政府遷台後之實體政權簡稱),截至112年12月22日(週五) 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1年以上5兆8,188 億元,短期300 億元)合計58,488 (億元) 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5.0 (萬元)

資料來源:
國債鐘資料-財政部國庫署全球資訊網 (nta.gov.tw)
一、政府遷臺迄108年底,計辦理51次特別預算,自76年度起連年執行特別預算,且部分年度同時執行2至4個特別預算。87年預算法修正後迄108年底計21餘年,共計辦理27次特別預算,其中11次屬「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亦即平均每年約辦理1次特別預算,且每2年辦理1次「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特別預算,凸顯我國特別預算之編列確有常態化之現象,亦證因未嚴格限制特別預算編列要件,而有特別預算編列之浮濫,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核有未當。二、10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雖平衡,惟因特別預算差短1,232.30億元,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歲入歲出仍差短1,232.30億元,且較108年度增加128.45億元,又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109年為5兆6,191億元,亦較108年5兆5,009億元增加1,182億元,且前瞻計畫納入原已編列公務預算等之相關計畫,恐有政府將部分支出隱藏於前瞻計畫特別預算,造成109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平衡之假象,核有欠妥。四、中央政府推動前瞻計畫,地方政府需編列配合款,惟中央政府未能充分考量地方財政,致地方政府有挪移預算,產生排擠之效應,影響地方政府施政之資源配置,且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是否足敷所須鉅額經費,充滿高度不確性,不利地方政府長期施政之規劃。又地方政府紛紛請求或建議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前瞻計畫或一般計畫、調整地方配合款比率等,爰能否如期如質完成前瞻相關計畫不無疑義,且計畫完成後營運虧損之財源,亦將造成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另國發會未完整控管受補助地方政府地方自籌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以確實掌握各地方政府同時推動前瞻計畫之狀態,均有未洽。五、預算執行之控管,在行政院有主計總處,在本院則有審計部,至於國發會則負責管考計畫之執行進度。惟國發會並非控管預算執行之主管機關,竟與審計部同時使用「預算執行率」之名詞,縱其定義不同,仍有未妥,且易生混淆。再者,前瞻計畫之執行,審計部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預算實現率僅6成餘,國發會卻稱預算達成率為92.4%,引發外界質疑其執行不彰,該會嗣雖將「預算達成率」修正為「計畫經費達成率」,惟仍證該會管考計畫使用之相關名詞有欠妥適,亦證政府資訊欠缺清楚、一致之表達,易因歧異之產生,造成民眾對政府之不信賴,爰對於同一內涵之表達,仍宜謀求適切表達之方式。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時,於第7條第2項後段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明確限制中央政府在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總量,此為歷來特別預算首見更為嚴謹之規範。
前項中央政府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者,於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現在的總統候選人柯文哲曾經提出:
柯文哲說「為什麼蔡英文政府會有盈餘還可以還債,因為:一、特別預算不算支出;二、借款算收入,所以是因為收入減支出,你們把特別預算不算,要把這個借款當作收入,才會出現這種盈餘。」
臺灣事實查核中心曾經提出相關的資料:
陳國樑說明,柯文哲所指的應是中央政府總決算書的盈餘,總決算書會列出兩種結餘數字,第一種是「歲入歲出賸餘」(預算書執行後的賸餘),第二種是「歲計賸餘」(歲入歲出賸餘扣除債務還本),但這兩個數字都不包括特別預算。特別預算的收支是算在特別預算書,不會算進中央政府歷年的總預/決算中。
備註:陳教授沒有講到舉債會與債務還本相抵,舉債會增加歲計賸餘
1.歲入歲出賸餘
2.歲計賸餘=歲入歲出賸餘 + (舉債-債務還本)
這兩項不算入總預算/決算中
這裡說到了一個關鍵,舉債的時候舉債的收入會被納入,但特別預算的支出卻是另外作帳,而這中間舉債3661億,實際上是會產生歲計賸餘看起來變多的假象,也就是好像政府多賺錢了,實際上並沒有考慮到特別預算舉債後,支出並不記入總預算與結算中。
以實際政府的收入狀況歲入歲出賸餘是實際的狀況,這邊跟特別預算無關,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在賴清德的說法中學者特別提到:要掌握中央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必須將「總決算」與「特別決算」合併計算。
【財政】賴清德說「台灣連續6年有歲計剩餘,長期債務有在縮減、控制」?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tfc-taiwan.org.tw)
也就是真實的財務狀況是看「總決算」與「特別決算」合併計算才是對的!然後還必須排除掉借貸進來導致的收入假象。
所以要查下面這個網站才是最真實的財務情況:中央政府歲入歲出總表(總決算及特別決算)查詢結果網頁 (mof.gov.tw)
下面這張圖是我計算各六年,因為政府單位只給這12年的資料。
獨立課稅制(民國44年起):在這個制度下,營利事業(如獨資、合夥、公司)首先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此後,獨資資本主、合夥人、公司股東的所得再次被課以綜合所得稅。這導致營利所得被重複課稅,影響了企業籌資方式和稅務規劃。兩稅合一制(民國87年起):為了解決重複課稅問題、降低稅負、創建無障礙投資環境,台灣實施了兩稅合一制。在這個制度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被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或公司股東扣抵其應繳的綜合所得稅。這意味著股利或盈餘的稅額可以用來減免個人的所得稅,如果扣抵後有剩餘,甚至可以獲得退稅。稅率調整: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40%)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最高稅率(25%)之間存在差距,政府為了公平起見,對每年未分配的盈餘額外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近期變革:兩稅合一的完全設算扣抵制度修正為半數設算扣抵制,並於107年起廢除了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改為股利課稅新制。同時,未分配盈餘的加徵稅率也從10%降低到5%,以符合國際趨勢和提升競爭力。
兩稅合一以前是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其實企業繳稅後以前可以扣到更多的個人綜合所得稅,2018年以後廢除了原有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股利或盈餘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進行課稅。按股利或盈餘的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但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上限或者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者選擇不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按照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實際上這個制度使得高所得者可以節稅,但卻讓普通自然人承受更多的稅金,因為以前兩稅合一可以直接扣抵,但後來單一稅率28%,是讓40%以上所得稅的人得到更好的節稅管道,但普通收入者卻申報只剩下8萬元,而且還以8.5%計算,所以12%以上的所得到28%之間的扣抵稅額都消失了。
對於高股利所得的大股東來說,這種變化代表他們可以選擇將股利所得按28%的單一稅率分開計稅降低稅負。新制度下股利所得不再按以前最高可達45%的綜合所得稅率來課稅,所以2018年制度轉向對為有錢人更有力的制度!
從2022年大幅超徵來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三項佔比超過68.6%。
勞保局普通事故納保組組長劉秀玲曾說:請領人數每年新增10多萬人左右,且活愈久領愈多,愈是後期給付金額愈膨脹,這是導致勞保收支年年失衡主因。
依據本局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投保人數1,020萬人,折現率及資產報酬率4%、物價指數年增率0.9%與投保薪資增長率1.5%等假設條件,精算111年12月底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2兆3,240億元,扣除截至112年6月底止已提存責任準備9,506億元,未提存金額為11兆3,734億元。
因為銓敘部提出了新的個人帳戶制退休撫卹法對原基金造成影響,這個是一定要去做法定的撥補,因為這是政府制度改革造成的。至於原有基金的撥補,這個一定是要看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銓敘部本身並沒有撥補的權限,所有的撥補金額要看行政院的財政狀況來做決定,但是我們確實一直在跟主計總處、行政院爭取,希望能夠對現制有定額的撥補,來解決長久以來基金的財務狀況,讓它能夠更加朝向永續經營,這個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當天退撫基金監理會在討論的是,監理會到底有沒有權力決定撥補,還是我們只是有建議權而已?因為監理會本身的權責裡面並沒有辦法決定用什麼錢來撥補退撫基金,所以當時的主席──周弘憲副院長才會建議說用參考,我們會跟行政院爭取做最大可能的撥補,但這不是我們監理會的權限,也不是銓敘部能夠做決定的,而銓敘部跟行政院協商的過程當中也有一再地提出這樣的立場,這是要先說明的。第二個,有關退撫基金組織的調整,確實委員有很多建議的版本,但我們評估因為明年 7 月 1日就要上路,最可能立即上手的,大概就是現有的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但是基本上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在過去的組織運作上,運作的決策效率並不是特別好,特別是像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是由銓敘部部長兼主任委員,而銓敘部部長並不是財經專業人士,所以他在領導管理委員會做決策的時候,加上管理委員會又是一個合議制的組織,所有決策都要經過合議制委員會通過,很多投資決策的效率是比較差的。所以經過考試院內部的衡酌,認為先把它改成管理局的組織形態,並配合新制儲金的管理,因為依照新制儲金的管理方式就必須要增加員額,也趁這個機會來調整退撫基金的組織,變成管理局的形式,讓它決策能夠比較有效率。銓敘部部長不再兼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讓專業人士去領導,銓敘部將來就是做監理的工作。在監理委員會,我們會儘量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能夠參與監理,甚至在投資組合的設計上,我們也可以參採他們的意見,但是比較難做到的大概就是直接由利害關係人來參與管理。過去大家都很稱羨私校退撫基金,認為他們的組織運作相對來講好像比較好,可是以今年的狀況來說,其實私校退撫基金的運作,它的投資效益及投資表現,其實是不如我們退撫基金的。所以如果要參採私法人、財團法人的型態來管理公部門的退休撫卹基金,我覺得公務員應該也不會太放心,再加上在經濟狀況比較不好的情況下,其實它的投資收益是低很多的,比我們退撫基金本身的績效還要差很多,所以是不是那麼可靠?我覺得還是要重新考量,因此我們不建議採納私校退撫基金來代為操作的方式。但是臺銀的部分,因為臺銀本身沒有意願,我們確實有徵詢過,臺銀現在在處理公保,他們今年的績效表現也不好,他們也不敢再承接新的退撫儲金。不是我們沒有努力過,而是我們嘗試過,但基本上是不可行,所以才會朝向調整退撫基金的組織來提高它將來的運作效率跟投資效益,這是我們在做的。確實也是最近才定案,因為考試院沒有通過這些組織調整的話,根本就是不算數的,都是我們銓敘部跟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在研議中,確實有關調整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退撫基金管理局還有銓敘部組織法的相關配套,最近考試院才剛決議通過,會做配套的調整,也會很快地送到大院來審議,這是配合整個 112 年新制的配套措施,到時候委員還可以再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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