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質政治】20250102(四)-高虹安案,高等法院裁定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院審理高虹安案受命法官郭豫珍、審判長為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

合議庭認為條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

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立法院組織法:

第 32 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高等法院指出:

高虹安案是歷史上第一件立法委員因為公費助理經費與加班費遭到判決。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這一點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也有疑問。

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也無法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意旨,立法機關本身都無法確定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相關規定,而依法審判的地方法院卻越俎代庖,顯有疑慮。

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而導致不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AI案情摘要:

地方法院判決這筆預算應專門用於聘用助理,並按實際支出支付助理的薪資及相關加班費,委員無權將這筆經費挪作其他用途,或以浮報方式增加助理薪資和加班費,進一步擴充辦公室可支配資金。

但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有涵蓋辦公事務預算,高等法院認定立委的助理費具實質補貼性質與議員的助理費得實報實銷不同,且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並無提到助理費與辦公事務的法律規定。

地方法院認為助理費應按實際支出支付,專門用於聘用助理的薪資和加班費。立委無權挪用助理費,或以浮報方式擴充辦公室零用金。

高等法院認為助理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助理費不僅是實報實銷的經費,更被視為立法委員辦公室運作的一部分預算,具有一定的靈活性,高虹安並無將助理費用在私人用途,法律也沒有規定立委無權挪用助理費,或以浮報方式擴充辦公室零用金,不認同地方法院的判決。

況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也說不清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意旨,最終結果可能取決於憲法法庭或其他高階法院對條文解釋的最終裁定。

高院發言人王屏夏庭長表示:公務助理費是狹義的觀點只是助理的薪資,不能挪用其他事項還是廣義的觀點認為這就是立法院的定額補貼,在定額範圍立法委員可以自由應用在公務,函詢問立法院也無法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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