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行」):
一、申請人同意銀行保留信用卡核准與否及核准額度之權利,不論申請核准與否,本申請書與各項所附文件將不退還。
二、申請銀行多張信用卡(含正、附卡)之信用額度與申請單張信用卡之信用額度相同。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特別約定條款:
(一)申請人確認已收到銀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以下稱「個資告知事項」)。
(二)申請人確認提供之資料均正確無誤,且授權銀行得於銀行所定特定目的範圍內隨時向有關各方(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勞保局) 查證、蒐集申請人之相關個人資料,並得就該個人資料為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請人資料有所變更時,應儘速通知銀行。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個資告知事項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四、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及信用卡合約7日內,且尚未使用核發之新卡者,得依約通知銀行解除合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五、若申請人未按時依約繳款,銀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並依相關規定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可能影響申請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信用卡之權益。
六、申請人同意於逾期未清償之債務,依規定銀行得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七、銀行要主動調高信用卡額度前,會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八、申請人同意一經銀行核發卡片後,不論是否動用額度,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九、申請人同意並授權,於銀行收到本申請書後,就申請書有關之更正記載事項及信用卡升等相關事宜,得接受申請人傳真方式指示銀行進行之,上述傳真文件視為申請人之正式請求及指示。銀行得充分信任上述傳真文件內容及簽章之正確及真實性,並於申請人指示之相關事項範圍內,逕執行該等交易。對於銀行依申請人之傳真指示所為之各項交易或更正,申請人應悉數承認,不得以任何與銀行無關之原因抗辯。如申請人未遵守本約定事項致銀行發生任何損失或遭受任何損害時,申請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申請人瞭解並同意:
(a ) 對申請人擬依上述傳真方式交易之申請,銀行有權逐筆決定是否受理。
(b) 銀行保留得臨時終止提供此項傳真交易服務之權利。
(c) 如申請人未能遵守銀行有關從事該等傳真交易之任何規定時,銀行得不經過通知立即終止對申請人提供該項服務。
十一、如申請人申請本信用卡前,與銀行已有業務往來,銀行將以本申請書之資料更新申請人留存於銀行之相關個人資料並作為銀行通知、聯絡或送達之依據。若申請人之中/英文姓名與先前留存資料不同時申請人應自行確認以下事項:
(a)持有銀行投資商品(基金除外)或具美國指標之申請人須於最近一次以書面或銀行當時可接受之方式通知中/英文姓名異動之翌日起90天內更新並提交FATCA相關表單予銀行以免影響相關權益。
(b)於銀行留有印鑑者,在未完成印鑑變更前仍以最後留存之印鑑式樣為憑。
(c)英文姓名變更時請自行決定VISA金融卡或信用卡是否申請補發新卡。如擬申請補發,持卡人須負擔補發費用(現行VISA金融卡新台幣壹佰元/信用卡新台幣參佰元)。
(d)若有國內外匯入款時,須自行提醒匯款人以最新之中/英文姓名為受款人,以免匯款失敗。
十二、申請人同意,若因申請人英文姓名欄位填寫有誤,而導致信用卡與護照上英文姓名不同而須重新補發時視為卡片毀損,須重新申請並繳交卡片毀損補發費NT$300。
十三、申請人同意若未據實告知學生身分,且有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者,銀行有權立即通知停止卡片之使用。申請人若具有學生身分,銀行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申請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留意申請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
十四、申請人同意,如應付帳款餘額等於或小於零,且於最近二十四個月內無任何交易或繳款紀錄者,銀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信用卡合約或調降持卡人信用額度。
十五、申請人同意若欲申請渣打信用卡「分期靈利購」(以下稱「本產品」),須於消費交易日起30天內
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同意遵守信用卡合約及以下特別約定事項:
1. 本產品僅提供予渣打信用卡之正卡及有獨立卡號之附卡持卡人(以下稱「持卡人」)申請。Cash easy card及安麗卡卡號第7,8,9碼為167或306者不適用本專案。
2. 申請時,持卡人不得有逾期欠款、臨時額度調整、超過持卡人信用額度或其他違約情形發生,否則無法申請。
3. 本產品不得承做之消費類別包含循環利息、預借現金、年費、延滯金、通信貸款、活動前已申請之分期付款、緯創及宏碁福利網消費、各項捐款、代償、各項手續費用等(如掛失或預借現金手續費)、代繳費用(如公用事業費用、各項罰款、基金)、稅捐、學費(稅捐、學費僅不得承做0%利率之方案)
4. 本產品不收取手續費,每次申請消費金額最低限制為NT$3,000。
5. 2018/6/30前(含)之分期靈利購分期利率:• 3期:0% (TheShoppingCard分期卡);10.99%(其他卡別) • 6期:9.99% (TheShoppingCard分期卡);12.99%(其他卡別) • 12期:13.99% • 18期:14.99% • 24期:14.99%。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 分期帳款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分期利率:13.99%; 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13.99%。
6. 2018/7/1起(含)之分期靈利購分期利率:• 3期:0%~15% • 6期:
3.69%~15% • 12期:3.99%~15% • 18期:4.39%~15% • 24期:
4.69%~15%。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分期帳款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分期利率:3.99%~15%;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3.99%~15%。實際利率以申請時點銀行網站所公告之利率為準。
7. (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有所不同。
(2)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2018年2月2日。
8. 本產品採本息均攤之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一月為一期本息平均攤還(即為「每期應攤還金額」),若未繳或僅繳部分每期應攤還金額或發生其他在信用卡合約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由時,則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將視為全部到期,並全部列入下期月結單「最低應繳金額」。
9. 本產品申請人同意依約按月扣款支付每期應攤還金額,且此每期應攤還金額將入每期帳單的「最低應繳金額」中,不得使用循環信用繳款,逾期未繳或繳交不足應依信用卡合約書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繳交逾期費用及循環信用利息。
10. 如持卡人欲提前清償剩餘期數餘款者,將依持卡人提前清償時已繳款之分期期數以分段式遞減收取違約金,計算如下:(1)剩餘期數為6期(含)以下,以提前清償之本金乘以1%;(2)剩餘期數為7~12期(含),以提前清償之本金乘以2%;(3)剩餘期數為12期以上,以提前清償之本金乘以3%。
11. 本產品之沖帳順序為: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含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分期靈利購)、預借現金)、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
12. 本產品一經申請核准即不得取消、變更或撤回。申請成功後,將郵寄通知函至申請人申請信用卡時所留存之郵寄地址。
13. 若申請本產品之交易列於月結單上,請您務必於當期月結單繳款截止日前繳交至少月結單上之「最低應繳金額」。若逾期未繳者,持卡人仍須依信用卡合約約定繳交逾期費用及循環信用利息。
14. 銀行保留最終核准申請與否之權利。有關本特別約定條款未約定事項,悉依渣打信用卡合約書條款規範之。
15. 本約定之有效期間為申請人首筆分期靈利購交易日起五年。有效期間屆滿後倘申請人未有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且經銀行審核同意,得以相同內容延長五年期間,限自動續約一次。
16. 銀行保留隨時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任何補充說明以銀行網站公佈為準。
十六、The Shopping Card分期卡持卡人需來電客服申請或下載專用申請書傳真申請,於特約商店之新增消費帳款得依本專案之規定分期償還帳款。
十七、申請人確認已審閱信用卡契約暨電子信用卡月結單重要內容說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
十八、申請人使用信用卡可能產生的各項費用、循環信用利率及違約金如下表:
項目 | 費用及利率 | 收取條件 |
年費 | 金卡正卡NT$1,800,附卡免年費;一般白金卡正卡NT$2,400,附卡免年費;現金回饋御璽卡正卡NT$3,600,附卡免年費;昇利卡正卡NT$5,000,附卡免年費;優先理財無限卡正卡NT$10,000,附卡免年費 | 金卡首年免年費,正卡人每年須消費滿NT$12,000或刷滿12次,即次年免年費。白金卡、現金回饋御璽卡、昇利卡首年免年費,正卡人每年須消費滿NT$24,000或刷滿24次,即次年免年費。優先理財無限卡首年免年費,正卡人每年刷卡消費滿NT$360,000(含),即享次年免年費;優先理財客戶第二年起的其它年費優惠辦法,敬請洽詢持卡人原專屬的客戶關係經理確認優惠內容。 |
循環信用年利率 | 7.9%~15% | 使用循環信用方式繳款者,須繳足最低應繳款。其餘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 |
預借現金手續費 | 預借金額 x 3.5% +NT$100 | 使用信用卡於國內國外辦理預借現金者。 |
掛失費 | 金、普卡每卡NT$200,無限卡、現金回饋御璽卡及白金卡免收。 | 持卡人信用卡遺失或被竊並通知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者。 |
緊急替代卡手續費 | 每卡NT$2,000,無限卡、現金回饋御璽卡及白金卡免收。 | 持卡人信用卡於國外遺失或被竊時,可申請緊急替代卡。 |
違約金 | 依逾期未繳清金額計算:NT$1,000(含)以下,不收取違約金;逾NT$1,000,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NT$300,NT$400,NT$500,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 倘持卡人未於月結單上所列明之當期繳款期限前繳清當期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除應依信用卡合約第11條之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同意每逾一繳款期限,銀行得按月收取逾期費用,並以左列方式計算逾期費用。 |
卡片毀損補發費 | 每卡NT$300 | 持卡人聲明卡片毀損辦理 補發時。 |
調閱簽單手續費 | 國內、外每份NT$100 | 持卡人申請調閱簽單時。 |
補印帳單手續費 | 每份NT$100 | 持卡人申請補印二個月以前帳單時 |
國外交易匯率結算手續費 | 結匯日按結匯帳款計算信用卡國際組織之手續費(交易金額x1%)及銀行手續費( 交易金額之0.5%) | 依背面信用卡合約摘要第4條(c)款約定收取。 |
清償證明手續費 | NT$300 | 持卡人申請清償證明時。 |
溢付款退回匯款處理手續費 | NT$100 | 持卡人申請退回溢付款時。 |
十九、申請人同意申請「電子信用卡月結單」。申請人同意所有的信用卡均自動改為電子信用卡月結單,並自次月開始寄送申請人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紙本月結單亦於二個月後停止寄送。申請電子信用卡月結單前,請至銀行網站「電子月結單」專區詳讀電子信用卡月結單約定書。若不同意申請電子信用卡月結單,則紙本月結單將寄送至申請人留存於銀行之信用卡通訊地址,銀行得自次月開始為申請人寄送紙本月結單,並同時停止寄發電子帳單。申請紙本月結單
二十、申請人同意 不同意
於申請渣打優先理財無限卡如無法獲發時,由銀行主動改發現金回饋御璽卡或昇利卡(現金回饋)。關於現金回饋御璽卡或昇利卡(現金回饋)之相關費用及權益內容,請參考渣打網站。(無勾選視為不同意)(通路代號SF611C) ;申請渣打現金回饋御璽卡如無法獲發時,由銀行主動改發昇利卡(現金回饋)。關於昇利卡(現金回饋)之相關費用及權益內容,請參考渣打網站。(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通路代號SB111C)
二十一、申請人同意 不同意
銀行得將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申請人所持有之銀行信用卡部份卡號等)提供給銀行之關係企業,或與銀行有特約合作關係之保險公司(目前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以供其於行銷、推介各項業務、服務或產品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申請人並同意銀行得隨時新增或變更有特約合作關係之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並將新增或變更後之名單揭露於銀行網站最新公告區,由申請人自行瀏覽該名單。申請人若同意前述資料之提供,將可定期或不定期獲知各項最新行銷活動及業務服務等資訊。日後申請人如不同意上述之資料提供,得隨時通知銀行。(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二十二、申請人同意 不同意
銀行主動寄發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單(無勾選則視為不同意)核卡後如欲申請預借現金密碼、鎖定預借現金額度或取消預借現金功能,請致電銀行客戶服務中心辦理。
二十三、申請人同意 不同意
銀行以申請人與銀行因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之所得或相關財力證明等資料,作為本次申請信用卡之財力證明資料,且申請人聲明該次業務往來所提供予銀行之財力證明等資料,與本次申請信用卡時並無任何變更或異動。(無勾選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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