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原告張小姐開始準備停損
交易人員僅回答:「這種事的話,如果你真的覺得有疑問的話,變成你可能明天要跟你的營業員討論啦…」、「你要跟你的營業員討論啦!」、「那還是要跟營業員討論啊」
最終因為無法停損,導致直接結算
虧損金額非常驚人,竟然高達39,362.5美元,最後因為保證金不足,需要補繳
在訴訟文件中,Interactive Brokers發生同樣的狀況賠償所有投資人0元以下的損失,投資人其實你可以好好想想美國怎樣對待投資人,台灣的期貨商又是怎樣對待投資人,再自己選擇你要到美國交易還是台灣交易?
接著投資人有去找評議中心,評議中心結論竟然是37,630只要賠2000美元?
如果你的證券商美國只要損失65,701.5625元台幣,是群益期貨共損失65,701.5625+1,058,000元,如果你是客戶請問你要選哪家券商?
如果你的證券商美國只要損失65,701.5625元台幣,是群益期貨共損失65,701.5625+1,058,000元,如果你是客戶請問你要選哪家券商?
對話中是這樣:
杜:負數?等一下喔!
徐:不能下啊,我們大的不能下啊
杜:對阿,我知道我們大的不能下啊
徐:要問監控
杜:這個要問一下監控喔!
張:對阿!這個負數是甚麼意思啊
杜:他的這個,這個價位應該資訊源,那個上手給我們的,這個我們要問一下資訊啦
張:可是你這個負數我們是需要付錢的嗎?不是跌到0
杜:沒有啦!五月的沒辦法做啊!
張:五月的
很顯然監控也根本不知道負數,但原告律師已經有找出,CME Group於109年4月15日所發布之通知(Advisory Notice),CME Group已測試若出現零或是負數之價格,所有之交易及清算軟體系統均將能繼續正常運作,所以這就是為什麼Interactive Brokers系統跟不上認賠的原因,因為交易所已經有發布通知,是券商沒有跟上,且可以看到4月15日公布結果4月21日馬上發生,能夠改變交易系統的時間很短。
但法官其實沒有判錯,因為關鍵在於雖然變成負值,但原告沒有指示要下單停損,這才是關鍵。
被告已明確向原告表示仍得以人工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並願以負8美元之價格為原告下單交易,然原告始終未為下單指令,既然未下單,即無停損而成交可能,則結算虧損。
從法律上判決原告敗訴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是正確的,但判決內容很多地方顯示法官對金融市場根本不瞭解,例如這段:
定存利率為負利率,基本上是沒有普遍發生的,通常我們所說的負利率是發生在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或者是所謂實質利率為負,實質利率是名目利率-通貨膨脹率,而名目利率只要是正的甚至是0,都不會有定存利率為負的狀況,只有很少數的歐洲銀行曾針對高資產客戶,去針對存款利率制訂負利率,希望他們把銀行裡面的錢領走,更不要說期貨負值與負利率完全無關,這與當時因為市場不願意交割的停損賣壓有關,儲油成本大於油價才是負油價的關鍵,跟什麼負利率完全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判決書寫的這段令人搖頭。
消費者金融保護法第 11 條是這樣寫的:
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法官這段是這樣解釋:
原告主張:美國指標性金融機構盈透證券(Interactive Brokers)於此次負油價事件事發後馬上承認其漏未追蹤CME負油價訊息而無更新電子交易系統,已無條件賠償所有客戶美金0元以下之損失,並認列1.04億美元之虧損等語之部分,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雖早已於109年4月8日及同年4月15日通知系爭產品『可能』允許負數的期貨及履約價格,並要求結算會員可利用CME GROUP新發布的測試環境系統來進行測試,然而盈透證券乃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之結算會員,而被告並非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結算會員,上開測試通知之對象亦僅為CME GROUP之結算會員,此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網站公告在卷可憑(卷1第225-226、75頁),足見被告並非上開負值測試通知之對象,亦不具備參加測試計畫之資格,且我國期貨商僅是期貨交易人與市場之連結者,並無義務提供投資、買賣交易資訊,期貨投資人本應依自己判斷進行委託買賣,況且盈透證券之董事長湯瑪斯˙彼得菲(Thomas Peterffy)亦在新聞媒體承認,在本事件發生前,即已收到CME的負值交易檢測相關通知,但該公司並未即時妥善因應,導致負油價發生時,系統無法應對,更遑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這是這麼簡單,其他的都顯示法官對這個問題的瞭解很薄弱,而且與主要爭點無關,如果今天原告有明確指示要停損,群益期貨還無責任那就太離譜了,真正離譜的可能是評議中心想出來的2000美元,完全看不出有什麼法律與計算依據,就這個案子而言,如果原告有指示停損比照Interactive Brokers才是正確的,因為根本在0以下無法沖銷,顯然責任就是軟體系統有問題。
但這件事情我認為所有投資人要開始重視券商軟體的條款:
- 軟體裡面的資訊必須正確,若導致錯誤當然是由券商要負責任,因為他是提供者,這是很簡單的商業常識。
- 複委託不要碰,找原交易所當地券商,特別美國負油價事件展現對消費者的誠意都看到了,台灣金融業可以法律站得住腳,不代表能獲得消費者的信任,商業一回事,法律一回事,要這樣子沒有人敢在台灣下複委託單。
- 遇到無法判斷的事情,二話不說直接要求市價停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曾雋崴律師
被 告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柱
訴訟代理人 尤柏亮
陳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孫天山,嗣經變更為李文柱,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卷第61-65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與被告群益公司臺中分公司簽訂期貨開戶契約(帳戶:0000000),嗣於109年4月21日凌晨使用被告之電子交易系統平台「掌中財神」(下稱「系爭交易系統」)網路下單2020年5月之 「小型輕原油期貨202005」(代碼QM)(下稱「系爭商品」),並於凌晨1時32分6秒以2.25美元買進1口,又於1時39分0秒以2.125元買進1口,按當時1美元對新台幣匯率30.035,上述二交易成本金額共約當新台幣(以下金額,未註記幣別時,為新台幣)65,701.5625元。
㈡詎料,系爭商品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點後,價格突急速崩跌至0以下即負數。原告於該時點前,從未受被告通知系爭商品竟可跌至負值。而原告欲依照先前交易習慣設定停損時,嘗試下單0以下即負值,系爭交易系統竟只能下單到0,0以下則是無法設定委託,無法設定負數單。原告為保護自身權益,隨即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致電被告交易室,欲詢問系爭交易系統為什麼會顯示負數,在諮詢過程中,系爭交易系統出現正數負數價格互跳,成交價甚至呈現黑屏等異常之瑕疵狀態。又當原告詢問價格是否確實為負值時,交易人員竟回答「嗯…應該是不太可能啦,因為以前沒有遇到這種狀況」、「這個我們以前,這個以前沒遇過,這個我們真的要問的這個如果說你真的想知道,系統我們要去查」、「這個我們要問啦這個這個我們要問」、「這個…好…這個我們要問一下我們手上資訊源有沒有什麼奇怪的問題啦!嗯…今天的…今天的狀況是以前沒發生過的」、「(另交易人員問:你可以打負的嗎?)0417嗯…可能不行耶!20200…等一下喔!不行啊,結算價沒有負的啊。」、「就是現在報價…『可能』真的就是負的所以我們現在要平倉目前可能沒辦法平…這個可能我們要處理…嗯…」可見被告交易室交易人員於接通原告撥打之第一通電話前,從未發覺系爭商品顯示負數價格。且被告交易人員當時不停表示需要再詢問看看,並給予原告不清不楚之答案,毫無給予任何專業、積極之協助,使原告不知當時系爭商品之價格確實真為負值,還是只是被告之系爭交易系統報價錯誤,使原告錯失於第一黃金時間平倉停損之機會,有原告致電予被告交易室之錄音檔、錄音譯文及通話明細表可證。
㈢被告交易人員雖於第一通電話尾聲時承諾會為原告處理,並會再回電予原告,然被告交易人員卻無依約盡快為原告處理,遲遲未回電。原告又試圖以市價平倉,但因只能下2元市價單,因真實市價非2元,而無法平倉成功。原告於看到系爭商品出現報價為+4.812時,再次自行於同日凌晨2時21分撥打第二通電話予被告交易室。於第二通電話中,被告交易人員始開始稱交易所給的數字為負數,但當原告問及為什麼會有負值報價時,交易人員僅回答:「這種事的話,如果你真的覺得有疑問的話,變成你可能明天要跟你的營業員討論啦…」、「你要跟你的營業員討論啦!」、「那還是要跟營業員討論啊」,使原告仍無法得到肯定、完整之說明。因交易人員無向原告告知系爭交易系統無即時更新,系爭交易系統顯示之報價、權益數等有誤等,原告於系爭交易系統之顯示之權益數仍為正值,報價亦時而顯示正值,交易人員說詞極為模稜兩可,資訊不充足之下,亦難以貿然使交易人員下負值單,且第二通電話時系爭商品亦已臨近結算時點,縱原告於第二通電話中表示欲以負值下單,被告亦顯難即時為原告下單,原告於系爭商品快收盤時利用系爭交易系統確認自己之權益數為正值,便先休息,後來清醒時發現當日結算時價格竟已跌至「-37.175」美元,有原告致電予被告交易室之錄音檔、錄音譯文、通話明細表、交易明細可稽。
㈣因被告未曾於事前通知原告系爭商品恐跌至負值使原告得控管風險,就軟體運算上未設定零或負數交易機制使原告無法及時以系爭交易系統下單停損,未依法進行盤中高風險通知及執行代沖銷之公法義務,及被告交易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等四項違反主給付義務及未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缺失,造成原告當時無法順利下單停損,讓原告無法及時於第一黃金時間順利平倉停損,使原告被迫參與系爭商品之離譜結算價格「-37.175美元」,虧損金額合計39,362.5美元【計算式:(-37.175-2.25)x500 +(-37.175-2.125)x500 =39,362.5】,被告亦已因上開重大缺失,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裁處,有金管會發布之新聞稿、被告遭金管會裁罰之裁處書可稽。
㈤於事發後,被告於本案尚有爭議下,未經原告同意即直接沒收原告新台幣14萬保證金,原告實感氣憤,即決定將原告於被告公司開設之另一戶頭(帳號:0000000)中之新台幣34萬元資金全數出金,原告即於109年4月21日上午致電予被告並獲得出金許可,然嗣後原告見被告公司遲未出金,又再次使用網路進行出金,然被告仍遲遲未出金。於原告深入了解後始得知被告違反法規,於原告已表示欲出金並經原告二度(人工及網路)許可後,被告竟擅自於未經原告同意下,將原告欲出金之戶頭(帳號:0000000)資金轉入本案購買系爭商品之戶頭(帳號:0000000),原告即於109年4月21日當日下午至被告臺中分公司之辦公室了解狀況並要求交付交易明細表,被告臺中分公司三個大男人同時圍剿原告,甚至被告公司之卓協理用恐嚇、用威脅勒索之語氣命令原告須立即補繳剩下金額,否則將立刻報違約交割、查封原告的房子、股票等一切資產。原告便問是否可以協商,卓協理竟回答:「你就全部要補就對了!」原告稱要去金管會申訴,卓協理竟回答:「我們有龐大的法務部處理!那不甘我的事!」。原告短時間別無他法,只好再補繳718,000元左右,含另一戶頭資金共補繳1,058,000元。
㈥系爭商品為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所推出之期貨合約,而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CME Group)旗下之4個主要交易中心之一。依據CME Group於109年4月8日所發布之通知(Advisory Notice),其已提出能源類期貨合約之價格可能會有持續下跌至零,甚至至負數之情況,且CME Group已有具體計畫即改用可使用負數之清算模型,而足以使交易運作順暢。又CME已分別於109年3月19日、同年4月3日、同年4月8日、同年4月15日、同年4月16日陸續公告系爭商品得出現負值,並要求業者開始做準備、測試負值交易之至少5次,依據CME Group於109年4月15日所發布之通知(Advisory Notice),CME Group已測試若出現零或是負數之價格,所有之交易及清算軟體系統均將能繼續正常運作,所有之交易及金額處理均可在清算軟體系統中執行,即CME Group已經完成了測試準備,即CME Group向其所有清算會員公司發布通知表示可以使用負數價格來測試CME Group新發布的測試環境系統,故CME Group已預知油價崩跌而可能有下跌至零甚至至負數之情況,因而預先做出相關布署及因應,又CME Group於109年4月16日亦已向其所有使用市場資料的客戶(即CME Globex and Market Data Customers,包含CME個體戶、專業經紀商及結算會員,只要可以下單CME相關交易所的單,都會簽資訊使用同意授權書)通知系爭商品得以負值交易。而被告為我國與CME簽約之八家期貨商之其中之一,自亦有接受到此一通知。然被告卻於接受此改變交易規則之重大資訊後,未曾告知原告等投資人,顯非善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其違規行為亦已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係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28條第3項並予以裁罰。而原告因未曾受改變交易規則之通知,不知系爭商品會下跌至負值、損害恐無限擴張等情形,無法正確及時評估風險,始造成本案之鉅額損失。
㈦自CME Group發布系爭商品得以負值交易通知之時間(即109年4月8日)起至同年月21日,足有13天之久,且同時亦有國內外相關新聞做出報導。被告身為一專業金融機構,理應隨時注意此些金融重要資訊(critical information),即應對CME Group於109年4月8日起即發布之「能源類期貨合約價格可能持續下跌至負數」、「CME Group已經完成相關布署及測試準備,若出現負數之價格,所有之交易及清算軟體均將繼續正常運作」等通知迅速做出因應(遑論 CME Group於109年4月16日亦已向其所有使用市場資料的客戶為相同之通知),認系爭商品既有跌入負值可能,而負起及時更新電子方式之義務,使原告得下負數單及時平倉系爭商品,且被告亦應確保電子下單方式均能正常、完整並穩定地運作,或於電子交易系統更新完成前停賣系爭商品以杜爭議,或及早清楚告知原告等投資人系爭交易系統仍有缺失、尚無法應付負值交易、客戶權益數及系爭商品報價亦均無法正確顯示,使客戶得自行判斷是否承受電子交易系統無法下負值單之風險,而非讓客戶坐以待斃。然被告卻放任其系爭交易系統存在有0美元以下無法交易、無顯示正確報價及正確權益數等離譜且嚴重之重大異常,顯未履行應提供原告一完善、可操作、可交易之電子交易平台之主給付義務,使原告當時無法以負值下單平倉停損,而被迫參與系爭商品之到期結算時點即同日凌晨2點30分之現金結算價格-37.63美元,使原告蒙受合計金額為39,362.5美元之鉅額虧損,故就0美元以下之所有損失均應由被告負責。
㈧同時美國的一家證券公司Interactive Brokers(中譯:盈透證券),同樣在交易價格進入負數後,其交易軟體無法處理負數之狀況,使客戶無法以負值下單並平倉其交易以減少損失,而盈透證券之董事長彼得菲坦承其公司之交易軟體確實有瑕疵,並為了賠付所有客戶美元0元以下之損失,而認列了美元1.04億之虧損,原告所隸屬之自救會其他受害人同時於盈透證券交易系爭商品2口,確實有獲得盈透證券100%賠償美元0元以下之所有損失,可見盈透證券確實已補償投資人交易價格0以下之損失,故電子下單系統同樣存在重大瑕疵之被告應難辭其咎。
㈨而被告雖整理第一通電話至收盤期間之全市場委託口數、成交口數以及成交比例,稱系爭商品成交比例不到3%,期間出現-100之委買掛單,縱代沖銷也不一定成功,且縱代沖銷成功,原告之損失可能比現金結算還大等語茲為抗辯,然查美元-100元的委買掛單係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17分始第一次出現(且總共也僅出現8次),早已晚於原告打第一通電話進被告交易室之時點(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當時最近一個委買掛單係美元-0.025元),亦晚於被告應強制代沖銷之時點(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14分14秒,當時最近一個委買掛單係美元-5.05元,正確時間以期交所查核報告為準),且系爭商品事實上也無任何以美元-100元成交紀錄,被告舉出極端且與當時系爭商品真實成交價格相去甚遠的委賣掛單價格顯無意義。又查本案並非被告當時有順利執行強制代沖銷,但最終仍因故而未能順利成交之情況,若為此情況,則原告自不會於代沖銷方面亦苛責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案根本無被告於應代沖銷時點順利執行代沖銷但最終因市場因素導致無法平倉之情形,被告怎能於其試都沒試之情況下不斷假設縱當時有執行代沖銷仍會以失敗告終或是會成交於美元-100元卸責?可見被告稱系爭商品成交比例不到3%,期間出現-100之委買掛單,縱代沖銷也不一定成功,且縱代沖銷成功,原告之損失可能比現金結算還大等語,僅為臨訟卸責之詞。
㈩被告以往係仰賴上手複委託期貨商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CME交易規則之變動(期交所查核報告參照),本案被告既有隨時追蹤交易規則變動與即時公告使期貨交易人知悉之責任,則本案縱有上手複委託期貨商未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被告之情事,此僅為被告與其上手複委託期貨商之內部約定事項,與期貨交易人無關。若被告上手複委託期貨商有任何違反契約義務導致被告受有損失之情形,抑或是被告與上手複委託期貨商之契約漏未約定通知CME更改重大交易規則之義務,被告應向上手複委託期貨商究責,抑或是與上手複委託期貨商針對本事件協商並藉此訂立更為完整的複委託契約,豈得因跨國訴訟所費不貲及曠日廢時,即將損失轉嫁予我國之一般期貨交易人?被告亦主張「本次事件之罪魁禍首乃為CME交易所」,而我國亦有其他期貨商於負油價事件甫發生不久時向期貨交易人為相同主張:「4月23號以前,其實不該發生負值交易的,所以這個問題的罪魁禍首,其實平心而論,其實是CME」、「主管機關帶頭,我們期貨商跟我們交易人一起,跟CME去求償,這個方案我覺得可行。」、「主管機關可能也迫於國際現實啦,CME是美國的交易所,他(主管機關)跟美國的交易所可能不太方便出面去跟他們討這些東西,所以我們主張這個,就是您剛剛講的這個,我們都有跟他(主管機關)提過,主管機關也未置可否,我感覺應該是國際現實吧,可能也不敢得罪美國老大哥。」,可見此應為實際上我國期貨商間共識,負油價事件問題源頭應源於CME交易所、國外複委託期貨商及我國期貨商之間。然被告卻於衡量跨國訴訟成本、國內期貨交易人較弱勢及期貨業務商業利益後,不斷辯稱其無轉知CME改變交易規則之義務,甚至開始以潑汙水之方式誣指原告無下單意思。
(十一)且按①102年6月6日「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期貨交易人Q&A即有明確說明期貨商有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義務及代為沖銷義務(Q25、26、30、34、35),若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未執行上開義務或執行時有故意或過失時,對期貨交易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Q39),②證劵暨期貨月刊亦記載,事關投資人交易帳戶權益,並為了減少無謂的交易糾紛,中華民國證券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透過「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提出統一的風險指標計算式,同時亦調整交易帳戶達代為沖銷標準時,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程序由「得」改為「應」,並依據中期商字第1010006573號函於民國102年7月1日正式實施。③102年9月期交所「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介紹」亦清楚記載「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期貨商『應』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④104年7月8日期交所臺期結字第10403007360號函亦提及「㈣代為沖銷作業⒈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補繳保證金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沖銷作業。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沖銷作業…3.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沖銷作業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增訂以下約款:…⑵期貨交易輔助人因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⑤106年4月13日期交所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0號函亦提及「…六代為沖銷作業㈠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⒈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⑥期貨公會所訂「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107/4/20修正)亦明訂「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之時機:㈠風險指標低於約定之比例時等情,因此不論兩造定型化契約如何訂定(且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項,金融服務業者提供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若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如有疑義,亦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代為沖銷係期貨經紀商履行主管機關要求執行的義務,若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將依期貨交易法予以處分,故代為沖銷為期貨經紀商之「公法上義務」。然而,被告之交易主機卻因無法接受負值下單、無法核算及正確顯示國外期貨帳戶未沖銷部位損益淨額、權益數,而未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更無執行代沖銷作業,除違反被告內部控制制度外、亦違反期貨商應代為沖銷之公法上義務,並已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從而,被告未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沖銷作業,顯未盡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未履行主給付義務,造成原告無法及時平倉停損,並蒙受鉅額損失,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因被告未曾事前通知原告系爭商品恐出現負值使原告得及時、正確自行評估風險,其提供之系爭交易系統更有0美元以下無法交易、無顯示正確報價及正確權益數等離譜且嚴重之重大異常,且又無遵守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沖銷之公法義務,其交易人員於第一時間接通電話後又無提供有效、專業補救與協助,其四項違反主給付義務、未盡忠實義務及善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缺失造成原告當時無法順利停損,遂僅能被迫參與系爭商品之到期結算時點即同日凌晨2點30分之現金結算價格-37.63美元,使原告蒙受合計金額為508,342.5美元之鉅額虧損,故本案原告系爭商品0元以下之所有損失,依民法第577 條、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226條第1項等規定,應由被告負責。原告之總虧損為39,362.5美元【計算式:(-37.175-2.25)x500+(-37.175-2.125)x500=-39,362.5】,其中被告應負擔之損失為37,175美元【計算式:(-37.175-0)x500x2=-37,175】,故被告應賠償37,175美元。
(十三)又被告未曾事前通知原告系爭商品恐出現負值使被告得自行評估風險,亦無提供被告一完善、可操作、可交易之電子下單方式,使原告無法以負值下單,即使原告無法按自由意志選擇平倉停損價格,又無履行其盤中高風險通知及代沖銷之公法上義務,被告交易人員於第一時間接通電話後更無提供專業協助,原告僅能於毫無知情之下面臨其損失不斷擴大,最終產生鉅額損失,因此被告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第10條規定,應依民法第577條、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就此部分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四)並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37,175及自10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就本件事實先前曾於109年6月24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原告評議申請之請求標的為美元37,630元,評議中心之評議決定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元2,000元整。⒉原告其餘請求,評議中心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㈡上開評議書【六、判斷理由】第㈤項謂:「…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 號判決及90年度台上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申請人(即原告)固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申請人37,630元,惟系爭商品之價位變化受國際油價情勢等眾多因素影響,且系爭商品跌到負值亦涉及風險分配之問題,縱相對人代為沖銷,其是否成交且其成交價格為何亦屬未定。故本件申請人請求賠償損失乙節尚難認與相對人執行代為沖銷系爭帳戶作業程序之疏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其逕請求相對人應賠償系爭帳戶實際損失,難認有據。」,至於評議中心就申請人(即原告)請求之37,630元僅判給2,000元(約5.31%),係衡酌本案具體情狀,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所為之補償,就結果而言,評議中心幾乎認定申請人(即原告)之請求全無理由。
㈢依雙方開戶文件【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即被告)得不通知甲方(即原告),由乙方自行決定以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單,…逕行沖銷甲方交易之全部或部分部位,乙方之代沖銷得逐時或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⒊帳戶保證金比率或指標低於相關法令或乙方公告之控管原則(通常為甲方風險指標25%,乙方有權調整此比例)…。三甲方認知本條前兩款所規定代為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依該等規定所為之甲方沖銷結果,或乙方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甲方同意就該執行或未執行之結果負擔有關之風險與責任…」足證被告得於原告風險指標低於25%時執行代為沖銷,且縱被告未執行代為沖銷之結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㈣而交易1口系爭商品小原油的原始保證金為美元4,125元,因本件原告在結算前有2口未平倉之小原油,故帳戶風險指標之原始保證金將以2*4,125=8,250為基準,被告已於4月21日凌晨2時14分14秒執行代沖銷,最接近該時點的前一筆成交價為-0.475(2:09:34),故以下為原告該時點權益數之計算式(原告之前日餘額為新台幣142,248元,以當日匯率30.035換算相當於美元4,736元,故原權益數以美元4,736元計算):當價位為-0.475時之權益數=原權益數4,736+平倉損益(-87.50)+未平倉損益[(-0.475-2.25)*500 +(-0.475-2.125)*500]-手續費24=1,962(美元)。又風險指標之公式及前開之計算式,原告帳戶之權益數於凌晨2時9分34秒為1,962,則風險指標為23.8%(即1,962/8,250* 100%),故被告於4月21日凌晨2時14分14秒執行代沖銷時,原告之風險指標已確實低於25%。
㈤雖原告在歷次書狀不斷企圖混淆鈞院被證7並非被告執行代為沖銷之紀錄,而係原告自行下單等語,惟查被證17即原告109年4月20日當天的全部委託資料,如果是原告自行下單,則下單來源會顯示i-phone/GPHONE,可以看出只有委託書號u3730(即被告代為沖銷委託)之下單來源是結算交易室,且從IP位置也可以看出僅有委託書號u3730之委託IP位置與其他原告自行下單者不同,以上足徵被證7確實為被告執行代沖銷之委託,而非如原告所述為其自己下單。且所謂「代為沖銷」,係期貨商因風險控管而代期貨交易人本人執行沖銷之行為,故該筆交易顯現於原證2原告本人的委託明細,亦屬合理。
㈥本件被告代為沖銷之單別為市價單,市價單的目的是為了儘速成交,但並非保證成交。依CME回傳的錯誤訊息「Order price is outside bands」可證當時委託價格已超出CME的保護價格區間,因此被CME退單。然基於前述受託契約約定代為沖銷並非被告之義務,且未代為沖銷之結果應由原告承擔,因此被告執行代為沖銷而被CME退單之結果,亦自應由原告承擔。
㈦依照雙方開戶文件【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甲方(即原告)同意於乙方(即被告)執行代為沖銷時,得採行禁止甲方自行平倉之措施。」此等措施包括被告有權取消原告已掛之平倉委託單,改由被告執行代沖銷,因此,原告以價位7及7.3委託賣出各一口QM之委託賣單被取消,而被取消之緣由乃被告因原告風險指標低於25%擬進行代為沖銷,依受託契約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取消原告前開委託。此由原證3第二通電話原告:「但是你們兩點半就把我取消了啊」、「你們兩點就把我取消了啊」,而被告交易員答覆:「因為我們要刪那個要砍倉啊」等對話內容足資證明。因此被告係為執行代沖銷作業而將原告於02:13:41所掛價位7、7.3元各一口的委託賣單取消。
㈧金管會裁處之理由無非以「CME針對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之預備措施,包括…CME部分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並請業者進行負值交易之測試…受處分人未於CME…公告後即時辦理公告,致交易人無法事先由期貨商端得知該商品可負值交易或結算之訊息,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交易主機無法因應QM期貨等負值計算…有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作業之情事,致當日未對…等○人發送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未對…等○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惟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第3項:「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惟查前開裁處事實及理由所謂「CME部分能源類商品可能負值交易…並請業者進行負值交易之測試」,其「業者」事實上乃係不含被告之結算會員,且該訊息僅通知結算會員參與測試計畫之資訊,因此根本非屬上開法規所謂應公告之「交易限制之變更」,從而金管會不僅誤認事實,其以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為裁處依據,更於法不合。
㈨另自原告第一通電話至收盤結算為止,全市場總委託口數為1,301口,僅成交38口,成交比例不到3%,此期間更出現8次負100之委買價,從而縱使被告代沖銷成功,可能成交在前開如負100之離譜價格,則原告之損失可能遠比現金結算還大。換言之,被告雖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代沖銷,惟市場存在各種風險,本不保證代沖銷一定能成交或成交在有利於客戶之價格,是以被告縱未完成代為沖銷亦未違反給付義務、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換言之,被告雖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代沖銷,惟市場存在各種風險,本不保證代沖銷一定能成交或成交在有利於客戶之價格,舉例而言,如代沖銷當時市場交易量很小,即有可能無法成交或成交在離譜價格,此即為流動性風險之內涵,是以並非裁處書所述有未能執行盤中風險控管作業之情事。此由前開評議書【六、判斷理由】㈤認定:「…縱相對人代為沖銷,其是否成交且其成交價格為何亦屬未定。…」足明。是以期貨商代為沖銷與否與期貨交易人之損失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原證5裁處書雖以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3項為據,但對於事實及理由之認定存有錯誤,從而不得遽以該裁處書認定被告未履行給付義務、未盡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㈩況且法規允許被告提供多種下單方式,包括當面、書面、電話、電報等,電子交易僅為雙方約定委託交易的方法之一,然並非唯一之方式。被告只要能以其中一種或數種方式接受原告委託期貨交易,即可認期貨商已履行其受託買賣之契約義務,而被告除提供電子交易系統,亦提供電話下單服務,被告交易員接聽原告電話並多次詢問是否委託下單,然皆遭原告拒絕。而109年4月21日系爭商品出現負數價格,被告亦曾成功依其他客戶指示掛出-8之限價委託(Limit Order)賣單,此有被證2下單紀錄、被證10下單帳號可稽,足證於系爭商品呈現負數價格期間,被告仍得以人工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期貨交易。而依109年4月21日02:21:00原告與被告交易員之對話紀錄「杜:我們系統目前價格最低是到…你現在有沒有要先下單嗎?張:我要怎麼下單…」、「杜:張小姐你有要下嗎?你不下我們要下囉,你不下我們要下單囉。張:不是我要下什麼…」、「杜:現在價格是負數,你有沒有要下?張:不是啊」、「杜:…目前我們有其他的客戶要處理,…你有沒有要下,我們直接幫你下。張:沒有啊,你要…要他結算價出來啊,你也不能幫…。杜:所以你要進結算嗎,那你就是不要下嘛!」所示,被告交易員數次詢問原告是否要下單,原告皆未下達委託指令,依被告內部控制制度被告無法為原告下單,因此原告於無法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交易,卻不使用人工方式進行委託時,原告自當接受該結算結果,不得事後因結算價格不如己意,反主張被告違反給付義務。
(十一)另關於他案之評議書第2頁載記申請人(即期貨交易人)主張:「⒈…申請人也有致電交易室,但電話忙線中根本打不進去,相對人也沒有依規定強制平倉…。」及相對人(即期貨商)主張:「⒈…相對人於當日盤中並未接獲申請人來電指示平倉,直至最後交易時間(即凌晨2時30分)後始接獲申請人之來電…。」可知該案之申請人於當日收盤結算前皆無法致電該案相對人之交易室,故無人工委託之可能性,且該案相對人未依規執行代為沖銷,然而最後評議中心審酌雙方情況仍僅認定期貨商應給付不到30%的請求金額(80,000/282,013.2≒28%)。反觀本案,被告不僅依規執行代為沖銷,且原告於負值出現後至結算前與被告交易室人員通話時,被告交易室人員已明確表示可以幫原告以負值下單,然按前述標號肆所載,原告始終未為下單指令,因此相較於原證30之申請人,本案原告處於已經可以進行人工委託之情況卻始終未為委託指令。是以,本案原告於評議中心請求美金37,630元,然評議中心僅僅認定被告應給付美金2,000元,為請求金額之5%(2,000/37,630≒5%),遠小於原證30期貨商所需負擔之比例,實屬合理。
(十二)本次負油價事件,被告無法讓原告以電子交易進行負數價格委託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以全台灣之期貨經紀商做為比較審酌標準,亦即若大部分之台灣期貨經紀商皆可讓客戶以電子方式進行負數價格委託,唯獨被告不行,則被告方具較高可歸責性。然據了解4月21日台灣所有期貨經紀商幾乎全數無法讓客戶以電子交易進行負數價格委託,顯見一般具有相當專業知識之同業,在4月21日相同情況下均無法做到原告所要求之標準,即不應遽認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十三)且期貨商係受期貨交易人買賣委託後,將該買賣委託內容轉達至集中交易之期貨交易所,依該交易所之買賣結果再向期貨交易人完成最終結算交割,因此期貨交易人之委託買賣結果係來自於各期貨交易所之集中市場成交行情,期貨商僅是期貨交易人與市場之連結者,對於集中市場之行情,並無任何影響或決定之能力,此由109年4月21日2:21:00該通電話中被告杜姓交易員:「價格…價格負數是交易所給的」、「我們基本就…就交易所給我們的價格就是…我們基本就是下到交易所,交易所給我們什麼價我們就什麼價啊」、「交易所給的…出來的報價就是負的報價」,足證負數價格是來自於交易所,而非被告所能控制或決定。
(十四)另CME109年4月8日、4月15日之通知對象均為CME之「結算會員」,主要係告知結算會員可利用CME新發布的測試環境系統來進行測試(原證6)。其後CME 109年4月16日之Globex Notice僅係對結算會員重申此一意旨,此由原證7所載「Testing Opportunities for Negative Prices and Strikes for Certain Energy Products」與前一天(4月15日)之通知幾乎相同且文中還特別提及源自「Clearing Advisory Notice 20-160」(即4月15日通知)足明。此外,4月16日的通知甚至還載明「任何正式環境的變更以致允許負數的期貨及履約價格,將另行載明於未來的CME Globex Notices」(Any changes to the production environment to allow negative futures and strike prices will be published in future CME Globex Notices),顯見4月16日當時期貨市場仍不允許以負值交易,而原告提及之另一家美國證券公司Interactive Brokers(中譯:盈透證券)確實為結算會員。綜上,因被告非CME之結算會員,非受通知之對象且亦不具參加測試計畫之資格,在此情況下,被告自無由得知亦無義務轉發該等通知予原告,更遑論該等通知內容主旨僅在提醒與被告無關之結算會員進行測試,且明確表達正式交易環境中尚未允許負值交易。況被告為期貨經紀商,其給付義務依前述僅限於受託下單,至於是否知悉並分享原證6、原證7此類僅通知結算會員參與測試計畫之資訊充其量僅屬無契約拘束力之好意施惠行為,於被告未履行該行為時,原告並無履行請求權,亦不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實則CME遲至109年4月23日始發出部分能源類商品自109年4月23日起,得以負數價格交易之通知,然該時已係本件爭議時間點4月21日後兩天。此由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9分19秒出現第一筆負價格(-0.2)成交後,查CME官方網站上之成交明細,其竟亦無法顯示負數(被證5,係使用美國中部夏令時間,與台灣時差13小時),顯見CME身為負責提供行情與搓合之交易所角色,其本身系統或網站在4月21日對於負價格之顯示亦有異常,在此情況下如何期待在它之下的結算會員、甚至更下一層含被告在內的一般期貨商能有正常的系統提供予客戶?此益徵本次事件之罪魁禍首乃CME交易所,其不僅在自身都未準備好的情況下,倉促通知結算會員進行測試,甚至在負油價事件發生後始對外公告可在正式交易環境允許負數價格,試問被告何來事先通知原告之可能?被告又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
(十六)而由於盈透證券是CME的結算會員(被證3),該公司董事長湯瑪斯彼得菲(Thomas Peterffy)亦在媒體承認,在本事件發生前,即已收到CME的負值交易檢測相關通知,但該公司並未即時妥善因應,導致負油價發生時,系統無法應對;且湯瑪斯彼得菲亦表示CME公告測試之時間根本不足以測試完成上線,因此CME亦有責任。但被告不是CME的結算會員,並未事先收到CME可能負值交易之通知,亦無法參與負值結算系統連線之測試,因此兩者地位角色與權利義務完全不同,被告在本事件中以台灣期貨經紀商同業之標準已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自無須比照盈透證券之賠償模式。
(十七)被告係以期貨商角色提供原告行紀期貨商品之服務,按前開被證15列舉項目,期貨商行紀期貨商品之服務不在列舉的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內,係為「非投資型服務」,因此不適用前開辦法第6條第1項應揭露「投資風險之最大可能損失」之規定。且原證1【柒、風險預告書】之【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載明:「…㈡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而且可能使台端之損失超出原先所預期。㈢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台端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增加損失。…」顯見被告確實已告知原告相關風險。原告以107年雷曼兄弟連動債事件做對比,表示本案情形較當年事件更為嚴重等語,惟查連動債為「結構型商品」,屬於被證15中列舉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故與在集中市場交易的期貨商品或行紀期貨商品服務之性質完全不同,風險屬性亦不相同,無法兩相比較且不應混為一談。
(十八)另被告杜姓交易員告知原告:「因為…有可能是負的啦…就是現在的報價…可能真的就是負的」(原證3第4頁)、「現在價格…如果你是剛剛成交的話,應該是負的」、「如果你要掛的話,現在合理價格在11…負的11、12左右」,均得證明被告從未保證系爭商品價格最低只到0,且明確告知有負數價格,而就「0417嗯…可能不行耶!20200…等一下喔!不行啊,結算價沒有負的」之對話,該句話係被告杜姓交易員與古姓交易員的內部討論內容,根本不是被告交易員給予原告的答覆或保證。
(十九)依雙方開戶文件【陸、受託契約】中第二條:「甲方(即原告)同意乙方(即被告)受甲方委託執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循…國內外各交易所規則…,應遵循前開法令所生之交易結果由甲方負擔」、第四條第二項:「…甲方充份了解其委託交易之交易所或市場管理當局可能因偶發事故或市場緊急情況(如「快市」等),對市場交易採取變更交易方式、停止交易等權宜或緊急措施,如因此種權宜或緊急措施導致甲方之委託不能執行或其執行結果並未完全符合甲方所下達之委託內容,或回報延誤時,甲方仍應就該交易結果負責。」以及【柒、風險預告書】中【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標明:「…㈡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而且可能使台端之損失超出原先所預期。㈢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台端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增加損失…」可知被告確實於風險預告書中充分提示告知期貨交易之交易條件變動、行情波動等相關風險。原告於開戶文件上簽名,視為已親自確認上開風險預告書之內容。縱認上開風險告知如有何不足之處,然金融商品之價格往往受景氣、國內外政經環境及其他諸多因素之影響,且價格漲跌瞬息萬變,對於國際情勢極為敏感之原油金融商品尤甚,況縱被告代為沖銷成功,實際成交價格亦屬未定,是以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之行為間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由被證1評議書明確認定在案,從而被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但書規定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無第11條之3懲罰性賠償之問題。
(二十)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期貨開戶契約、系爭商品委託回報、成交回報及沖銷明細、通話明細報表、兩造通話錄音暨譯文、109年4月21日系爭商品交易明細、金管會金管證期罰字第1090351618號裁處書、CME GROUP發布之通知暨譯文、盈透證券109年第二季財務報表節本、彼得菲承諾退款聲明及退款信函、期貨交易人Q&A、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7卷第7期、期交所「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介紹」-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定義、期交所函、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申訴書、金管會裁處書及期交所查核報告、原告購買CME GROUP系爭商品之歷史交易資料明細、CME系爭商品之交易資料、系爭商品交易資料截圖、CME Rulebook Chapter 1 Membership、CME寄給其他負原油事件自救會成員之回信、永豐期貨期交所查核報告、109年4月21日永豐期貨交易室錄音暨譯文、109年8月21日通話錄音暨譯文、日盛期貨、元大期貨、凱基期貨、永豐金控及群益期貨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評字第1331號評議書、美國盈透證券負油價自救會成員線上簽署之資料、統一期貨之期交所查核報告、兩造間錄音譯文、原告致電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之通話錄音暨譯文、工商時報報導、月旦會計財稅網文章、群益期貨官方網頁等文件為證(卷1第29-192、279-315、373-400、453-511頁,卷2第21-23、85-108、123-124頁);被告則否認原告之主張,而以前詞資為抗辯,並提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評字第1505號、被告執行限價賣單之委託紀錄、CME GROUP之結算會員名單、CME2020年4月23日Globex Notices、CME小輕原油期貨109年4月20日成交明細、被告對原告發送盤中高風險通知之紀錄、被告對原告執行代沖銷之紀錄、「財經週報-負油價」報導、盈透證券總裁報導、被告於上手開立之帳號、小輕原油交易之保證金標準表、原告109年4月20日之買賣報告書、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6條、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原告帳號0000000於109年4月20日之交易明細等文件為證(卷1第213-248、331-336頁,卷2第29-31、77頁);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原告無法及時平倉停損,請求被告就37,175美元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577條、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以下分別論述之。
㈡系爭產品於109年4月21日之交易過程及漲跌情形之部分:
⑴兩造於107年3月16日簽訂期貨開戶契約,原告並於109年4月21日凌晨使用被告交易系統下單2020年5月之系爭商品,而原告就上揭系爭商品於109年4月21日之買入暨漲跌情形,則為:①原告於1時32分6秒以2.25美元買進1口,②原告於1時39分0秒以2.125元買進1口,③2時9分34秒時原告帳戶風險指標已達23.8%,④原告於2時13分41秒以價格7美元委託賣一口,⑤原告於2時13分41秒以7.3美元委託賣一口,⑥被告交易室人員執行代為沖銷,以市價委託賣2口,惟遭CME交易所退單,⑦結算時價格跌至負37.63美元等情,有系爭商品沖銷明細、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卷1第41、71、235-237頁),因此系爭商品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後,價格突急速崩跌至0以下即負數,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確定。
⑵系爭商品於109年4月21日價格波動時,二通電話聯繫內容(以姓氏簡稱,杜:被告交易員杜長龍;張:原告張淑惠;古:被告交易員古欣昌;徐:被告交易員徐士淵):
①第一通電話,原告於凌晨2時9分45秒撥打電話至被告交易室,對話如下:
杜:群益你好
張:請問一下你們那個怎會有負數阿?
杜:什麼負數?
張:那個輕原油阿,2005的輕原油啊!
杜:沒有負數啊?你看哪邊的負數?
張:就是200甚麼負0.475啊
杜:負0.475?我看一下,你說報價嗎?
張:對阿!
徐:有耶!負的
杜:負的…嗯…我看一下喔!
張:頂多不是跌到0而已嗎?甚麼叫做負0,甚麼叫負數啊?
杜:負數?等一下喔!
徐:不能下啊,我們大的不能下啊
杜:對阿,我知道我們大的不能下啊
徐:要問監控
杜:這個要問一下監控喔!
張:對阿!這個負數是甚麼意思啊
杜:他的這個,這個價位應該資訊源,那個上手給我們的,這個我們要問一下資訊啦
張:可是你這個負數我們是需要付錢的嗎?不是跌到0
杜:沒有啦!五月的沒辦法做啊!
張:五月的
杜:對阿,五月的沒辦法做單了
張:我知道啊,但是現在五月現在是要結算了啊
杜:對阿!
張:阿那結算結算了你.你負數那個我們也要算進去嗎?我們不是…
杜:你有部位嗎?
張:不是到0而已嗎?
杜:對阿,這我們要問一下資訊啦!
張:對阿,會有什麼什麼負的,然後你們三點結算的時候,數字會跳出來就對了
杜:三點結算的話,交易所會給一個結算價
張:對阿,啊結…結算價不會有負數,頂多就是0嘛!是不是這樣
杜:嗯…應該是不太可能啦,因為以前沒遇到這種狀況
張:對啊!還有負0.475的,怎麼還有成交這種負的,這有點離譜耶!負0.475,你們有看到嗎
杜:有…看起來有
張:小輕原油…五月的啊
杜:這我們可能要看一下喔,嗯…
張:所以…這個沒有…沒有客人去問嗎
杜:嗯…沒有其他客戶在問啦!但是…
張:大家都平掉了嗎
杜:因為明天是最後交易日,今天21:30之前油都已經平掉了…嗯…21:30之後就開始強制平倉了
張:21:30之前,那我怎麼還沒做
杜:你這是小油吧
張:小油,對啊!
杜:小油是現金結算的啊
張:啊所以小油是怎樣,是…有負數喔
杜:這個我們以前,這個以前沒遇過,這個我們真的要問的,這個如果說你真的想知道,系統我們要去查
張:沒有啊…現在已經快結算了,我現在還有二口單啊
杜:對
張:想說你們現在負數是怎麼回事…所以
杜:這個我們要問啦,這個這個我們要問
張:好,那麻煩妳們幫我問一下好不好
杜:好,您帳…您電話多少?
………………
杜:這個,好…這個我們要問一下我們上手資訊源有沒有甚麼樣奇怪的問題啦!嗯,今天的…今天的狀況是以前沒發生過的
張:對啊!沒有這種負,沒有那個原油負的,我們保證金繳了,還有…還有甚麼負的
杜:是…
張:是什麼意思
杜:對對對…這個我們,嗯…這個我們可能要馬上處理一下
張:嗯,他為什麼當沖給我平掉
杜:當沖?
張:我剛看到他成交..等一下喔
杜:那個成交?
張:我剛剛看到是成交…我有成交嗎?
杜:0000000嗎?
張:對啊
杜:我看一下喔
張:沒有啊,我現在掛的單就變取消而已
杜:取消,因為我們可能要下,因為這個有可能是2月…嗯,可能是overloss了
張:那這個等於已經失敗了
杜問古:結算價喔!等一下等一下喔
張:現在看的出來嗎
古問杜:你可以打負的嗎?
杜回古:0417嗯…可能不行耶!20200…等一下喔!不行啊,結算價沒有負的啊。
杜回張:嗯,因為我們可能…你這個價格有可能已經overloss了,所以我們現在可能在處理
張:什麼叫做over…overloss?
杜:就是低於25%我們要強制砍倉了,ㄟ…不對啊
張:我錢很夠耶
杜問徐:ㄟ…不對啊,他帳上有8萬多,怎麼會overloss啊
徐回杜:負的啊,他現在砍下去是負8耶
杜回徐:喔…砍下去是負8
徐回杜:對啊
張:什麼東西?
杜:嗯…因為那個現在…因為…有可能是負的啦
張:什麼叫做有可能是負的啊
杜:就是現在的報價…可能真的就是負的,所以我們現在要…要…要平倉,目前可能沒辦法平…這個可能我們要處理…嗯
張:不是啊,可是我的帳務…我是二塊多買的啊,我買二口,我也才賠了二千多的美金吧
杜:嗯…那張小姐不然我們這邊再處理,稍後再回你…拜拜
張:好…
②第二通電話,原告於2時21分再次撥打電話至被告交易室,而為以下對話:
杜:群益您好
張:我是不是平在4.812啊?
杜:4.812?005
張:對啊,你們那個平倉他的價格雙方於是現在價格…
杜:現在價格…如果你是剛剛成交的話應該是負的。您帳號多少,我幫你確認一下好嗎…
………………
杜:你剛有成交甚麼嗎?
張:有啊…我現在留…我現在留…我現在留倉裡面2口,然後未平倉…未平倉
杜:你的未平倉,現在買單有2口
張:對啊
杜:你沒有掛,你說的哪裡的賣2
張:掛單啊,然後…及時價,啊這樣是什麼意思啊
杜:你掛單…掛單沒有,我沒看你有掛進去啊…
張:我有掛啊,但是你們兩點半你們就把我取消掉了啊…
杜:兩點半?
張:你們兩點就把我取消了啊…
杜:兩點…因為我們…我們要…我們要刪那個要砍倉啊…
張:所以…我現在是砍在多少?
杜:沒有啊,等一下…不砍嗎?又這個打來啊
古對杜:你跟那個小姐講說,我如果砍下去現在價格會在負100,現在合理價,油的合理價格在負12
古對杜:那我們幫他掛,你負幫他下了嗎?不下啊?你跟他說我們幫他掛一個價格…
古對杜:不要幫他掛負100,因為現在市價會成交很高
杜:不能掛市價,如果你要掛的話現在合理價格在11…負的11、12左右
張:你在說什麼負12…我不懂啊,損失到0,我問你們,你們說到0而已啊,哪有什麼負數啊…
杜:目前看起來那個價格有下去,目前看起來是負數…
張:可是我問你們,你們說沒有負數的啊…
杜:沒有,沒有…我們之前沒有遇過,不好意思…那現在剛剛看起來目前價格是有繼續下去…
張:沒有,沒有這種,哪有人價格用負數的,那就是到零…哪有負數
杜:價格…價格負數是交易所給的…
張:可是我剛才問你們,你們並沒有講耶,你們
杜:我們系統目前價得最低是到…你現在有沒有要先下單嗎?
張:我要怎麼下單…可是我現在你…你現在看我那個,我是正的耶…我的留倉,我現在留倉…
杜:你現在留倉,因為你那個洗價洗在之前的價位,那因為最後的價位…
張:你現在看我留倉是不是有2口
杜:對對,那個洗價那是之前的價位,那問題是因為後面的成交價,那個沒有…沒有負數…所以後面的洗價沒有一直在跳,但是…但是依目前你的那個…實際市場實際上的價格來講,你目前的話應該是
張:我現在即時價是7塊耶
杜:即時價應該是負7…
張:沒有耶,我是掛7塊耶,我是掛在7塊平倉的,所以我是不是有做到7塊,不然我現在怎麼…
杜:沒有啦,那個7塊是你之前掛的啊,但是現在價格是負7,負的啊…
張:我不懂你們什麼叫做負的,頂多就是到0…
杜:現在油交易所給的價格就是負的啊…
張:那…你們油…油給的價格負的那是不是那你們就…
杜:張小姐你有要下嗎?你不下我們要下囉,你不下我們要下單囉…
張:不是我要下什麼…就0的啊,還要下什麼哩
杜對古:他說最低就是零了啊
古回杜:沒有最低是零這件事…
杜:現在交易所給的價格有低於0
張:你們…你們低於0我不知道啊…你們之前並沒有…你們剛才跟我講說就最多價格就是0啊,沒有負數的啊
杜:現在價格是負數,你有沒有要下…
張:不是啊,我現在…我現在不懂
杜:我們之前沒有遇過…我們之前沒有遇過,那現在價格是低於0啊…我剛剛也跟你講我們之前沒有遇過啊…但目前…
張:你們沒有遇過,你們沒有遇過這種情況之下,你們給我們的訊息,我大概2塊多買的,我頂多到0我就是賠…賠那個2塊多到 0的價位而已,我為什麼要去賣負數,你懂我意思嗎?
杜:交易所目前給的價格就有低於0嘛!
張:交易所給的…可是你們的交易所
杜:我們基本就…就交易所給我們的價格就是…我們基本就是下到交易所,交易所給我們甚麼價我們就什麼價啊…你剛剛問的…問的..問我的一些我有跟你說因為之前沒遇過,所以應該不可能會有負的,但是我沒有跟你講說一定不可能沒有到0以下…
張:那你…那你東西到0以下負的下面我們要付錢喔?
杜:目前看起來是這樣…
張:啊…哪有這種事
杜:這種事的話,如果你真的覺得有疑問的話,變成你可能要明天再跟你的營業員討論啦…那目前我們有其他的客戶要處理,看看你有需要.你要下…你有沒有要下,我們直接幫你下
張:沒有啊,你要…要他結算價出來啊,你也不能幫…
杜:所以你要進結算嗎,那你就是不要下嗎?
張:那他的結算價是多少?
杜:他結算價到3點才會出來啊!
張:那結算價也有…也有可能是0以上嗎..
杜:不一定,因為現在看起來是負的,也有可能是負的…
張:你們…你們這個我不管啦…你們這個反正就是負數的不可能,我不可能下負數的東西啊…
杜:這方面..這方面你跟營業員討論嗎…不好意思…我們…你現在就是要進結算嗎對不對?
張:那你們公司明天在那個,你們這樣子…你們這樣子已經很多紛爭了,那到是負的還要…還要
杜:這是…這是交易所給的啊…而且我剛有沒有跟你
張:這並沒有在交易所的你們的海期你們並沒有說到這個項目喔!
杜:沒有什麼CME的項目?
張:就是你們的那個交易規則裡面沒有這種項目喔!沒有負的項目喔!
杜:交易所規則那…
張:交易規則裡面沒有負的項目…
杜:這方面我不清楚,交易規則有沒有付的項目我不清楚…
張:交易規則有沒有說產品有到變成負的我們還要…
杜:這方面我不清楚…嗯…這方面我不清楚…
張:這就是要看你們交易規則的書啦
杜:嗯…這方面我不清楚…現在變成就要進結算嘛,張小姐的意思就要進結算不做單了嘛?對不對?
張:我…我現在怎麼做單,現在都收了還要怎麼做
杜:二點半
張:現在已經收了啊,而且也…也不知道有多少空單的人還要,是不是要在三點是要
杜:現在是負的負的28對負的,負100對負28嘛!
張:甚麼叫負100對負28,我根本聽不懂,我這…
杜:DQ的也掛了啊
古對杜:DQ是可以掛的啊,對啊,負6啊你看
古對杜:是負的沒有錯啊
杜:負的沒錯啊…負8
張:負6是甚麼,負6塊還是負0.6還是負什麼
杜:他的負6是負6塊啊
張:負6塊…負6塊
杜:負40
張:你們現在的單子,現在根本不懂根本一團亂好不好,這個一定明天一定會有…會有…會有…
杜:有問題的話可能要,你們就是要跟營業員討論嘛!
張:沒有啦!你們群益要出來解釋這個啦!跟營業員…營業員哪知道啊
張:你們群益是不是應該要來…要來…要來做…做這個解釋…難道我們還要補錢嗎?我們應該不用補錢了吧?
杜:現在大概來不及了
張:對不對,我錢這麼多…
杜:都不要砍喔?
張:你應該不會說我們什麼我們要補錢吧?
杜:那這個負8的要取消嗎?
張:什麼東西要不要取消?我掛的點為什麼會幫我取消掉
杜:蛤…
張:我掛的點為什麼會幫我取消
杜:因為你剛剛的價位實際上是低於25%,那我們要強制砍倉,那強制砍倉就要把你的掛單取消
張:低於25%…我現在2塊買耶!跌到0塊哪有低於25%
杜:剛剛那已經低於…他剛剛那是負的十幾,所以…你那時候的價格應該是低於25%…不是…油…剛剛實際上市場報價是負的,不是說您二塊跌到0
張:二塊跌
杜:實際上的價格是負的
張:嗯…所以你們現在…現在到底要…要…現在…你們…你們這個叫客人補…補錢是不可能的,這個莫名其妙
杜:這方面的話變成你要跟營業員討論嘛!
張:嗯…然後跟營業員討論,跟你們討論嗎?跟營業員討論?
杜:我們這邊是做交易的啊,剛剛我們的作業就交易…就剛剛您的…風險控制的問題那低於25%我們就要強制砍倉,那強制砍倉就把你剛剛的7…你掛那筆單取消,但是實際上你那個7…但實際上現在價格是負的
張:啊所以我不懂啊,為什麼…為什麼是負的啊
杜:交易所給的價格就是負的嘛
張:交易所
杜:交易所給的…出來的報價就是負的報價
背景音:有一位客戶下負的,但是沒有成交
張:等一下…負的報價…負的報價我們要承擔嗎?為什麼會有負的報價
杜:這方面你問…變成說你要跟您的營業員討論啦!
張:營業員應該也沒碰過…你們叫…你們在那邊都沒碰過了…營業員現在怎麼…
杜:那…那還是要跟營業員討論啊
張:我來問問看好了
杜:嗯
此有兩造雙方於當日之電話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卷2第85-88頁),兩造對此部分亦不為爭執,自堪確認。
⑶而由原告上揭打電話與被告之交易時電話紀錄中稱「請問一下你們那個怎會有負數阿?」、「就是200甚麼負0.475啊」、「對阿!這個負數是甚麼意思啊」、「對啊!還有負0.475的,怎麼還有成交這種負的,這有點離譜耶!負0.475,你們有看到嗎」、「想說你們現在負數是怎麼回事…所以」、「那…你們油…油給的價格負的那是不是那你們就…」、「那你…那你東西到0以下負的下面我們要付錢喔?」等語,且由被告之交易室人員回覆原告之回答「你這個價格有可能已經overloss了,所以我們現在可能在處理」、「就是低於25%我們要強制砍倉了」、「嗯…因為那個現在…因為…有可能是負的啦」、「就是現在的報價…可能真的就是負的,所以我們現在要…要…要平倉」、「不能掛市價,如果你要掛的話現在合理價格在11…負的11、12左右」、「目前看起來那個價格有下去,目前看起來是負數…」、「價格…價格負數是交易所給的…」、「即時價應該是負7…」、「現在油交易所給的價格就是負的…」等情(按原告雖於電話中告知價格為7元等語,但是若成交價為7元,以原告買進價格為2.25美元、2.125元計算,原告係獲利3倍,怎會責怪抱怨被告營業員抱怨,足見原告此部分電話內容,顯與事實不符合),因此原告於109年4月21日撥打電話予被告交易室人員時,即已知悉有負數價格的出現,該人員亦已告知確認系爭產品之現值報價已為負數之事實,應堪確認。另原告雖主張其於期貨交易時,均會下停損單以為報漲等語,但是,經詢之本件有無下停損單,時間金額為何,原告並無從回覆,再加以原告於電話過程中未從詢問停損單是否成交等內容,顯與常理相違背,甚至於電話中被告交易員詢問原告是否下單停損時,原告亦不願意下單,亦足認定原告並無任何停損之意願,則必當發生結算虧損之損失,則如何將原告不願意停損所產生之損害,轉嫁為被告所承受,顯屬無據(詳後述),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並未有證據以資證明,甚為與事實相違背,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⑷而系爭商品之價位變化受國際油價情勢等眾多因素影響,因一般期貨產品(例如農產品)有保存期限,若因即將屆保存期限而尚未賣出,僅得以在賣方額外付出貨運、倉儲成本之狀況下賠本賣出,此時買進期貨合約之投資者,甚有可能不需支付金錢即可獲得賣方之貨運倉儲成本,但是石油並非農產品,也無保存期限,原先並無負值交易之可能,但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國因封城、停工、停飛,使得用油需求不振,導致海陸上儲油艙之倉儲、運輸成本成等比級數大為增加,且因各國用油大戶(即航空公司)因新冠肺炎減班、減航,甚至停飛之情形下,原油持續供需失衡之結果,石油輸出國家組織OPEC亦已同意減產,世界各國亦不乏油商倒閉消息等問題發生,導致在期貨市場上不計價爭相平倉之結果,造成109年5月份原油期貨之雪崩狀態,而系爭產品既係為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所推出之期貨合約,而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CME Group)旗下之4個主要交易中心之一,則當會受到影響;此外,於此之前,金融市場業已發生「定存利率為負利率」之情況,此為並為新聞雜誌廣泛報導,並就當前金融市場之急速變化、嚴重波動等等情形提出推論以及應對方式之廣泛討論,則就交易金額為負值之事實,相對於定存發生負利率之情況,就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之情形以觀,並非毫無前例、更非未曾討論之情形,應可確定。
⑸就我國期貨交易進行之架構而言,期貨交易人並非與其他期貨交易人直接進行期貨交易,而係先向期貨商下單後,再由期貨商以自己之名義與他期貨商就買賣部位進行交割結算,期貨商再與個別期貨交易人間完成最終之交割結算,期貨商並向期貨交易人收取手續費作為報酬,因此期貨交易人之委託買賣結果係來自於各期貨交易所之集中市場成交行情,期貨商僅是期貨交易人與市場之連結者,對於集中市場之行情,並無任何影響或決定之能力,是故期貨商與委託下單之期貨交易人間就下單買賣係成立民法之行紀關係,此亦電話通聯中,被告杜交易員所稱「價格…價格負數是交易所給的」、「我們基本就…就交易所給我們的價格就是…我們基本就是下到交易所,交易所給我們什麼價我們就什麼價啊」、「交易所給的…出來的報價就是負的報價」等語,亦足確定;因此,該交易價格乃係市場交易結果,並非被告所造成,亦無貴則被告之事由,可以確定,是被告主張:系爭產品呈現負值本即為期貨市場交易之結果,負數價格是來自於交易所,而非被告所能控制或決定,即非無據。
㈣就系爭產品交易之下單方式之部分:
⑴按交易系統係提供交易者於決定交易時,可以將決定之交易內容提出於市場,作為搓和之條件,若有相對應之交易者下單,方可能成交,因此,前提要件乃為交易者有意願提出交易內容,否則,若無交易意願,或未曾提出交易內容,根本不可能成交,則此情形,未能成交之結果,不論獲益或損失,均係交易者本身未提出交易所造成,無從將此責任推諉他人,甚為明確(姑且不論提出提出之交易條件是否為其他交易者接受而能成交);經查,於上揭電話過程中,原告均係在詢問交易價格為負數之情形,並未曾有要求被告執行下單交易之情形,甚在被告交易員詢問並要求確認之時,原告仍糾結於負數之情形,並未為要求代為下單之意思表示,則就本件以觀,原告於結算前並未曾有下單交易之意思,亦未曾提出下單交易之交易內容表示,則結算虧損之結果,乃係原告不為交易之必然結果,可以確定;又原告並未提出為交易之意思表示,甚至於被告詢問是否下單時,亦不為停損單之決定,而於結算虧損發生,卻主張被告未為沖銷之執行,顯與交易本質相違背;是均無從任由原告事後再將此責任推諉予被告之理,應可確定。
⑵次按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書,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3條所規定,而就兩造間就系爭產品之交易方式,則依開戶文件【陸、受託契約】第三條:「甲方(即原告)應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對乙方(即被告)下達委託指示買賣期貨合約、選擇權合約或是期貨選擇權合約,其內容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因此,期貨商提供即應依法提供多種下單方式,包括當面、書面、電話、電報等,電子交易僅為雙方約定委託交易的方法之一,然並非唯一之方式,只要能以其中一種或數種方式接受原告委託期貨交易,即可認期貨商已履行其受託買賣之契約義務,而被告在原告於109年4月21日撥打電話時表示「張小姐你有要下嗎?你不下我們要下囉,你不下我們要下單囉…」、「現在交易所給的價格有低於0」、「現在價格是負數,你有沒有要下…」、「我們之前沒有遇過…我們之前沒有遇過,那現在價格是低於0啊…我剛剛也跟你講我們之前沒有遇過啊…但目前…」、「交易所目前給的價格就有低於0嘛!」、「我們基本就…就交易所給我們的價格就是…我們基本就是下到交易所,交易所給我們甚麼價我們就什麼價啊…你剛剛問的…問的..問我的一些我有跟你說因為之前沒遇過,所以應該不可能會有負的,但是我沒有跟你講說一定不可能沒有到0以下… 」、「所以你要進結算嗎,那你就是不要下嗎?」、「那這個負8的要取消嗎?」、「因為你剛剛的價位實際上是低於25%,那我們要強制砍倉,那強制砍倉就要把你的掛單取消」、「剛剛那已經低於…他剛剛那是負的十幾,所以…你那時候的價格應該是低於25%…不是…油…剛剛實際上市場報價是負的,不是說您二塊跌到0」、「實際上的價格是負的」、「我們這邊是做交易的啊,剛剛我們的作業就交易…就剛剛您的…風險控制的問題那低於25%我們就要強制砍倉,那強制砍倉就把你剛剛的7…你掛那筆單取消,但是實際上你那個7…但實際上現在價格是負的」、「交易所給的…出來的報價就是負的報價」等語,被告之交易室人員於電話通聯中亦為互相討論「ㄟ…不對啊,他帳上有8萬多,怎麼會overloss啊」、「負的啊,他現在砍下去是負8耶」、「喔…砍下去是負8」、「他說最低就是零了啊」、「沒有最低是零這件事…」、「你跟那個小姐講說,我如果砍下去現在價格會在負100,現在合理價,油的合理價格在負12」、「那我們幫他掛,你負幫他下了嗎?不下啊?你跟他說我們幫他掛一個價格…」、「不要幫他掛負100,因為現在市價會成交很高」等語,有上揭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足證於系爭商品呈現負數價格以至結算前之期間,被告已明確向原告表示仍得以人工委託方式接受客戶委託進行交易,並願以負8美元之價格為原告下單交易,然原告始終未為下單指令,既然未下單,即無停損而成交可能,則結算虧損,即為必然發生,因此,原告主張:無法用系爭交易系統下負值單外,被告交易室交易主機因無法因應負值運算,實際上亦無法為原告下負值單平倉或代沖銷,且未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執行代沖銷作業等語,均非有據。
⑶其次,被告主張:在系爭產品於109年4月21日凌晨2時左右報價跌至負值以下,以至於收盤結算為止,全球總委託口數為1,301口,而僅成交41口(若自原告撥打電話時起算僅成交38口),成交比例不到3%,此段期間更出現負100之委買價等語,此亦有CME GROUP之交易紀錄在卷可按(卷1第313-315頁),而期貨交易市場本存在各種風險,本應由投資人審慎評估後自行負擔其損益,當資產的流動性越強,就越容易將其轉化為現金並找到現成的買家,代表流動性風險較低,而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則需要更多的時間找尋買家,來轉換為現金和出售,代表流動性風險較高,而在極端恐慌的市場情緒下,也可能出現各種金融商品難以成交的狀況(例如本件系爭商品於109年4月21日之狀況),即使期貨商亦無法保證代沖銷一定能成交或成交在有利於客戶之價格,此由上揭當日全球總成交口數僅有41口即得以資為佐證,亦為流動性風險之內涵,被告之交易室人員更於當日電話聯繫中互相討論「負的啊,他現在砍下去是負8耶」、「喔…砍下去是負8」、「你跟那個小姐講說,我如果砍下去現在價格會在負100,現在合理價,油的合理價格在負12」、「不要幫他掛負100,因為現在市價會成交很高」、「不能掛市價,如果你要掛的話現在合理價格在11…負的11、12左右」等語,因此足見當日系爭商品在期貨交易市場上價格之浮動甚大,不僅難以成交,且有極高之可能造成原告(交易人)更鉅額之損失,被告因此據而主張:縱使被告代沖銷成功,成交價格為何亦屬未定,市場上亦可能成交在如負100之離譜價格,則原告之損失可能遠比現金結算價負37.63美元更大等語,即非無據。
⑷況且,依兩造間開戶文件【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即被告)得不通知甲方(即原告),由乙方自行決定以市價單、合理之限價單或一定範圍市價單,…逕行沖銷甲方交易之全部或部分部位,乙方之代沖銷得逐時或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3.帳戶保證金比率或指標低於相關法令或乙方公告之控管原則(通常為甲方風險指標25%,乙方有權調整此比例)…。三、甲方認知本條前兩款所規定代為沖銷係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對於乙方未依該等規定所為之甲方沖銷結果,或乙方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甲方同意就該執行或未執行之結果負擔有關之風險與責任。…」之記載,期貨商是否代為沖銷,依約本為其權利,而非義務,因此縱使被告未代原告執行沖銷,亦屬其權利是否行使之問題,是故原告主張:被告未執行代沖銷之公法義務,違反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語,即非有據。
⑸再者,原告雖稱被告未代原告執行沖銷,但依系爭商品小原油的原始保證金為美元4,125元,原告於結算前尚有2口未平倉之系爭商品,再以當日期貨市場上於2時9分34秒之成交價負0.475美元計算(原告之前日餘額為新台幣142,248元,以當日匯率30.035換算相當於美元4,736元,故原權益數以美元4,736元計算),被告並據此而為主張:當系爭商品價位來到負0.475時原告之權益數為1,962美元(計算式:原權益數4,736+平倉損益(負87.50)+未平倉損益[(負0.475-2.25)*500+(負0.475-2.125)*500]-手續費24=1,962),此時風險指標已達23.8%(計算式:1,962/8,250*100%),低於兩造開戶契約約定之25%等語,並有對帳單在卷可稽(卷1第333-335頁),而但是依被告提出之紀錄所示,已於當日凌晨2時14分14秒執行代沖銷權利,亦有沖銷記錄在卷可憑(卷1第235頁),足證被告已於原告風險指標低於25%時執行契約約定之代為沖銷權利,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未執行代沖銷作業,未盡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未履行主給付義務,造成原告無法及時平倉停損,並蒙受鉅額損失等語,並非有據。
⑹且兩造間開戶契約【柒、風險預告書】之【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業已載明:「…㈡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而且可能使 台端之損失超出原先所預期。㈢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台端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增加損失。…」、【陸、受託契約】第9條亦約定「一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代乙方之通知或要求。二甲方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低於已方所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時,甲方應繳交追加保證金制原始保證金額度。三有關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額度之維持,請參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之規定辦理」等語,有上揭開戶契約在卷可按(卷1第29-36頁),因此足見原告依約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且被告在執行沖銷時,乃係為滿足維持交易保證金之最小額度要求,而非為避免投資人之損失擴大,或為保障投資人之最小損失;況且,被告確實已於上揭風險預告書中充分提示告知期貨交易之交易條件變動、行情波動等相關風險,金融商品之價格往往受景氣、國內外政經環境及其他諸多因素之影響,且價格漲跌瞬息萬變,對於國際情勢極為敏感之原油金融商品尤甚,縱使被告代為沖銷成功,實際成交價格亦屬未定,已如前述,是故被告主張: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代為沖銷之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從而被告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但書規定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生依第11條之3規定懲罰性賠償之問題,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語,亦非無據。
㈤至於原告主張:美國指標性金融機構盈透證券(Interactive Brokers)於此次負油價事件事發後馬上承認其漏未追蹤CME負油價訊息而無更新電子交易系統,已無條件賠償所有客戶美金0元以下之損失,並認列1.04億美元之虧損等語之部分,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雖早已於109年4月8日及同年4月15日通知系爭產品『可能』允許負數的期貨及履約價格,並要求結算會員可利用CME GROUP新發布的測試環境系統來進行測試,然而盈透證券乃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之結算會員,而被告並非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結算會員,上開測試通知之對象亦僅為CME GROUP之結算會員,此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網站公告在卷可憑(卷1第225-226、75頁),足見被告並非上開負值測試通知之對象,亦不具備參加測試計畫之資格,且我國期貨商僅是期貨交易人與市場之連結者,並無義務提供投資、買賣交易資訊,期貨投資人本應依自己判斷進行委託買賣,況且盈透證券之董事長湯瑪斯˙彼得菲(Thomas Peterffy)亦在新聞媒體承認,在本事件發生前,即已收到CME的負值交易檢測相關通知,但該公司並未即時妥善因應,導致負油價發生時,系統無法應對,更遑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GROUP遲至109年4月23日始發出部分能源類商品自109年4月23日起,得以負數價格交易之通知,並有新聞報導、CME GROUP通知在卷可憑(卷1第243-248、227-228頁),是故本件與美國盈透證券之情形全然不符,自無從比附援引,因此被告主張:被告與盈透證券之地位角色與權利義務完全不同,被告自無由得知亦無義務轉發該等通知予原告等語,即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代為沖銷之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執行代為沖銷亦未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原告依民法第577條、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爰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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