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評論免責法律聲明

作者:納蘭雪敏


首次版本: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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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7年金管會官方說法


證期局認為非投顧從業人員只要不涉及炒作股票,並遵守證交法第155條的規定,不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並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就不違法

不可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若有違反的話,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冰質資本並非有經營投顧業務之平台,亦免費提供任何人個股資訊,不屬於營利平台。

備註:

證交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
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由此可知評論股價屬自然人自由發表意見,唯獨受證交法第155條之規定。
2.內部人須遵守證交法第157條內線交易之規範

證交法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以上冰質資本謹遵法令,如無法接受本聲明之投資人不應觀看任何免費公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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