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聞非常震撼,「電腦王阿達」、「瘋先生」教導下載盜版影片APP的觀看,結果就被逮捕,看新聞報導的梁姓男子(40歲),以及沈姓(51歲)、林姓男子(33歲)三喂,沒想到年紀都橫跨30到50歲。
關鍵是著作權法87條第1項第8款寫道: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看起來是觸碰到了這一條,這次是被日本一般社團法人內容產品海外流通促進機構(簡稱 CODA)等版權方檢舉,兩網紅一共刊登侵權文章53篇(瘋先生32篇、瀏覽人次44萬;電腦王阿達21篇、瀏覽人次10.9萬),總瀏覽人次達55萬,權利人估算侵權市值逾6億元 。
這條法律是2019年4月著作權法修正後開始,2007年時有一名林姓男子,被桃園地方法院以一套軟體500萬,總共7.4億元的民事賠償,刑事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當時他盜版軟體高達148種,商業軟體聯盟 (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BSA)當時提及台灣軟體盜版率為41%。
可以看到最近幾年反而盜版軟體不常見,因為越來越多軟體採用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使用者直接在網路上使用軟體,不需要安裝、更新、維護,全部都由訂閱處理,比如最新的AI服務ChatGPT,或者Google提供的Gmail、甚至Netflix都不需要安裝軟體直接就能在網頁使用,或者像是Canva、Shopify、Microsoft 365都逐漸走向這種模式。
盜版軟體者沒有辦法像這種公司有規模的經營雲端平台,因此盜版變得越來越困難,且因為訂閱者變多,使得軟體公司也能以比較平價的價格提供給使用者。
2020年4月8日臺灣最大的楓林網被刑事局逮捕,不過最後刑事判決的結果可能造成後續的修法,因為原本楓林網其實自己並不上傳盜版內容,都是連到國外,所以被告劉于遜最後只被判刑3個月有期徒刑,而且可以易科罰金,算起來就是9萬元,另外一位翁瑞廷則是50天,只有罰5萬元。
歐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處罰20萬元,他們認為自己是搜尋服務提供者,法院認為楓林網不構成公開傳輸,播放器會連結到Youtube或Dailymotion外部影音平台,再依該平台內對應程式執行播放功能;系爭APP程式僅有播放影音程式,未發現上傳及下載影音檔案之功能。
法院也不認為他們是非法公開傳輸的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2人與非法公開傳輸本案著作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且被告2人以APP提供超連結之行為,對於非法公開傳輸者犯罪之實現,也沒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因此無法與該非法公開傳輸者構成非法公開傳輸罪之共同正犯。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但法官提到Youtube、Dailymotion等網路影音平台上供不特定人觀看的電影、電視連續劇,有可能很多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者,其實就蠻牽強,一般使用者真的沒辦法判斷Youtube、Dailymotion的影片是不是有著作權,即便第一個把影片上傳Youtube的人,都不見得是真正的著作權人。
歐酷網路後來又因為「屍速列車」、「起源:首爾車站」被車庫娛樂公司提告求償1000萬元,後來台北地方法院判賠200萬元,劉于遜後來因為CHOCO TV被LINE TV併購成為CEO,也加入共享機車品牌W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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