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質法律】20250203(一)-從五億高中生的偽造文書案

作者:納蘭雪敏



1. 雙方「無結婚真意」,僅為財產規劃辦理結婚
法院認為,婚姻的本質應是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並建立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但夏男與賴生在這方面完全不符合:

無親密關係或情感基礎
雙方之前未有任何交往或親密互動,無戀愛關係或共同生活規劃。
夏男是透過其父親(地政士)見證賴生的不動產贈與契約才認識對方,主要接觸內容圍繞財產,而非情感或生活規劃。

無共同生活計畫
婚姻當日與往後的行為,完全沒有共同生活的跡象,未展現出有經營婚姻的意願。

2. 夏男的「財產動機」

夏男明知賴生剛滿18歲,且因父親去世後面臨家族爭產糾紛,便藉機以結婚方式取得對賴生鉅額不動產的影響力。

戶籍登記制度被濫用:法院認為夏男利用賴生涉世未深、法律常識不足,讓對方輕信結婚能避免家族爭產,以達到個人目的。

3. 結婚過程「違反正常婚姻常態」

法院指出,雙方的結婚過程並不符合一般正常婚姻的合理情形:

在星巴克外短時間內商議結婚
夏男在星巴克戶外座位向賴生提議結婚,說服賴生的理由是「可以避免家族爭產」,這與經營共同生活完全無關。

短時間內倉促辦理結婚登記
當天上午即匆促尋找證人、登記結婚,並無任何婚姻準備或生活規劃。
兩人於戶政事務所尋找見證人時,證人並未被告知具體婚姻對象,顯示結婚過程有刻意隱瞞的情況。

4. 監視器畫面與現場證人證詞

兩人未表現出「結婚的喜悅」
根據戶政事務所與周邊監視器畫面,夏男與賴生在辦理結婚手續過程中,沒有親密舉動,也沒有任何歡欣之情。
證人說法:「簽名後祝賀他們結婚,結果沒有任何回應,感覺不像要結婚的人。」

行為舉止疏遠,無親密互動
夏男與賴生走在一起時,幾乎是一前一後,或刻意保持距離,從未牽手、擁抱或有任何親密動作。
兩人搭機車時,賴生是雙手抓住後座把手,而非環抱駕駛,顯示沒有親密關係。

5. 賴生本身「並無同性婚姻傾向」

賴生過去曾追求女性同學,被認定為異性戀
法院調查賴生的學校輔導紀錄、老師與同學證詞、LINE對話紀錄,發現他過去曾對女性表白,並未表現出對男性的愛慕或同性戀傾向。

排斥同性肢體接觸
法院查出賴生過去對於男性同學拍打他屁股有明顯反感,並向老師反應,顯示他對於同性肢體接觸的排斥心理。

6. 賴生「並未自主提出結婚」,係因被動接受夏男建議

賴生是在夏男建議下,臨時查詢同性婚姻法規
監視器畫面顯示,案發當天早上 8:08,賴生在星巴克用手機首次查詢同性婚姻相關法條,顯示他事前完全沒有結婚打算,完全是因夏男提出後才臨時了解法規。

當天穿著隨便,顯示無結婚規劃
短袖、短褲、拖鞋,並非正常情況下會去辦理結婚登記的打扮,顯示結婚並非事先計畫好的行動。

法院綜合考量:

雙方無感情基礎與共同生活計畫,無婚姻真意。
夏男利用賴生財產問題,提議假結婚,有明顯財產動機。
辦理結婚的過程異常倉促,且無婚姻應有的歡喜氣氛或親密互動。
監視器與證人證詞顯示,兩人並未展現伴侶行為,只是配合完成登記手續。
賴生本身對同性戀傾向排斥,且案發當天才首次查詢同性婚姻法規,顯示沒有事前計畫。
法院據此認定雙方結婚是形式上登記,並非真實婚姻關係,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夏男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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