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sion1:2019年1月1日
冷血投資對任何股票之價位均不具推薦買進或賣出之意圖。
發表之內容表達個人對於標的資產之想法與操作分享。
內容取材自公開資訊與海外付費金融資訊進行分析與研究。
買賣基本原則依照財務報表與實際估價模型建立演算法調整進出場。
數據依照市場變化長期微調變動,不具任何推薦股票出場價位建議。
若因觀看部落格而進行之個人任何買進賣出行為與本部落格無關。
投資人應審慎評估內容與新聞正確性,
多方查證後自行進行投資判斷,勿以部落格作為唯一投資依據。
依據證交法與內容平台推薦股票相關法律規定
1.在內容平台提供只提供股票價格與資訊且無即時提供進出價位。
請參考媒體採訪金管會之說法:
https://bit.ly/2XJqLQ4
不收費即不違法
證交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
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由此可知評論股價屬自然人自由發表意見,唯獨受證交法第155條之規定。
2.內部人須遵守證交法第157條內線交易之規範
證交法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
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
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
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以上冷血投資均無違反相關法令,請投資人謹慎理財。
冷血投資不涉及任何買賣價位投資顧問營利行為,純屬專長與興趣分享財務知識與總體經濟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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