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質法律】202405024(五)-落後167年的制度,美國國會聽證制度對照臺灣版本的聽證制度

美國國會聽證制度可以追溯到18世紀的晚期,具體開始在1792年,當時美國國會舉行第一次聽證會,希望調查西北印第安戰爭(Northwest Indian War)中聖克萊爾將軍(General Arthur St. Clair)所遭受的失敗。這是美國國會首次正式利用聽證會的形式來進行調查。

此後,國會聽證逐漸成為美國立法過程和監督行政部門的重要工具,用於搜集資訊、調查政府運作、討論立法提案,以及監督和審查行政部門和其他機構的活動。

聖克萊爾將軍(General Arthur St. Clair)於1791年遭遇重創,後來被稱為聖克萊爾敗戰(St. Clair's Defeat)。這次戰役中,美軍遭受毀滅性打擊,導致近1000名士兵死亡或受傷,成為美國歷史上對印第安人戰爭中最嚴重的軍事失敗之一。

這場災難性失敗引發國會的高度關注。1792年,美國國會決定對這次失敗進行調查,這也是美國國會首次正式利用聽證會的形式來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揭示了多方面的問題,包括:

後勤與補給不足:調查發現,軍隊在行動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補給和裝備,這是失敗的主要原因。

士兵訓練不足:許多士兵沒有接受足夠的訓練,缺乏必要的戰鬥技能和經驗,導致在面對敵人的時候難以應對。

戰略錯誤:聖克萊爾將軍在戰略決策上存在重大失誤,未能有效評估敵情和地形,導致部隊陷入不利的戰鬥環境。

人員問題:調查還發現,軍隊內部存在紀律問題和指揮不當,這些都對戰役結果產生了負面影響。

美國的聽證調查制度其實是美國立國變成強國與軍事經濟強權很重要的部分,這次戰爭失敗看起來像是在究責,但後來衍生了1792年的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792),法案規定了各州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標準,確保民兵部隊可以更有效支援聯邦軍隊,並在需要時快速動員,對軍隊組織進行改良,提高美國防禦能力。

後來美國政府也因為這次聽證會,改良後勤系統和軍隊指揮系統,以及民兵與正規軍雙軌進行,後來美國民兵組織延續到西元1903年又變成國民警衛隊,變成有組織的民兵組織,是聯邦軍隊的後備軍隊(Reserve Force)。

那次聽證會後,國會基於聽證調查瞭解事情真相後,對於1794年海軍法案(Naval Act of 1794)也更支持,因為對於軍事力量的不足更有認識,所以兩年後,國會擴張預算建造六艘新艦艇,美國海軍開始加強海上霸權。

從美國歷史來看聽證會制度就可以知道這是一項美國由弱轉強非常關鍵的因素,因為他能第一線的去傾聽許多失敗的案例並設計改良制度。

美國聽證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甚至寫在憲法裡面,美國憲法美國憲法第一條第 8 節(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 Section 8)規定聽證會的基礎: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

國會有權制定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前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其他所有權力

憲法授權的就是國會使用一切「必要和適當」手段來執行這些權力的權力。

在美國司法權甚至非常認同立法權具有調查的權力

The Court has long since accorded its agreement with Congress that the investigatory power is so essential to the legislative function as to be implied from the general vesting of legislative power in Congress. “We are of the opinion,” wrote Justice Van Devanter for a unanimous Court, “that the power of inquiry—with process to enforce it—is an essential and appropriate auxiliary to the legislative function. . . . A legislative body cannot legislate wisely or effectively in the absence of information respecting the conditions which the legislation is intended to affect or change; and where the legislative body does not itself possess the requisite information—which not infrequently is true—recourse must be had to others who possess it. Experience has taught that mere requests for such information often are unavailing, and also that information which is volunteered is not always accurate or complete; so some means of compulsion are essential to obtain what is needed. All this was true before and when the Constitution was framed and adopted. In that period the power of inquiry—with enforcing process—was regarded and employed as a necessary and appropriate attribute of the power to legislate—indeed, was treated as inhering in it. Thus there is ample warrant for thinking, as we do,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which commit the legislative function to the two houses are intended to include this attribute to the end that the function may be effectively exercised.

法院早已同意國會的看法,即調查權對於立法功能是如此重要,以至於可以從國會被賦予的一般立法權中隱含出來。范德范特((Willis Van Devanter),)法官代表一致的法院寫道:「我們認為,調查權——包括執行這一權力的程序——是立法功能的一個基本且適當的輔助工具。一個立法機構若缺乏有關立法所要影響或改變的條件的資訊,便無法明智或有效地立法;而當立法機構本身不具備必要的資訊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就必須向擁有這些資訊的人求助。經驗告訴我們,僅僅請求這些資訊往往是無效的,而且主動提供的資訊並不總是準確或完整的,因此某種強制手段是獲取所需資訊的必要途徑。在憲法起草和通過之前及其期間,調查權——包括強制執行的程序——被視為並用作立法權的一個必要和適當屬性,實際上被視為內在於立法權中的。因此,正如我們所認為的,這些賦予兩院立法功能的憲法條款,意圖包含這一屬性,以便立法功能可以有效行使。

這位法官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在1927年的McGrain v. Daugherty案件代表最高法院寫下這段著名的意見,這段意見強調國會的調查權及其對立法功能的重要性,McGrain v. Daugherty案的背景是1920年代初的「茶壺山醜聞」(Teapot Dome Scandal),這項醜聞是政府高層腐敗和石油租賃合約的非法交易,為了調查醜聞,美國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傳喚了當時的司法部長哈里·多爾蒂(Harry Daugherty)的兄弟米爾頓·多爾蒂(Mally S. Daugherty),要求提供相關證詞和文件。

而米爾頓·多爾蒂(Mally S. Daugherty)拒絕合作,國會於是使用刑事居留,這跟今天臺灣通過的國會聽證權二讀通過官員虛56偽陳述依法追刑事責任,美國制訂這項制度的時候是1857年,《美國法典》第2篇第192條(2 U.S.C. § 192)。

Every person who having been summoned as a witness by the authority of either House of Congress to give testimony or to produce papers upon any matter under inquiry before either House, or any joint committee established by a joint or concurrent resolution of the two Houses of Congress, or any committee of either House of Congress, willfully makes default, or who, having appeared, refuses to answer any question pertinent to the question under inquiry, shall be deemed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punishable by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1,000 nor less than $100 and imprisonment in a common jail for not less than one month nor more than twelve months.

任何人,若被國會兩院之一授權傳喚作為證人,要求其就兩院之一或由兩院共同或同時決議設立的任何聯合委員會或任何一院的委員會所調查的任何事項作證或提供文件,而故意缺席,或在出席後拒絕回答任何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將被視為犯有輕罪,處以罰款不超過1,000美元且不少於100美元,並在普通監獄中監禁不少於一個月且不超過十二個月。

美國早在1857年有這項制度,而臺灣2024年才有這項制度,落後美國整整167年。

臺灣的今天二讀的版本是:

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除了美國、英國、法國、日本都必須出席國會聽證,相關刑事處罰這次臺灣訂在《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是跟美國一樣採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0萬以下罰金,處罰相當接近美國的制度。

當初美國貪污案件茶壺山,美國內政部長Albert Bacon Fall低價讓石油公司承租茶壺山和美軍的海軍油礦,美國國會調查最後讓Albert Bacon Fall承認收賄,但當時遇到就是國會調查當中司法部長哈里·多爾蒂(Harry Daugherty)及其兄弟米爾頓·多爾蒂(Mally S. Daugherty)掩護內政部長而司法部長的兄弟米爾頓·多爾蒂(Mally S. Daugherty)擁有多項證據,所以國會希望從他這邊突破,而國會對上了司法部長打開法律大戰,雖然法律訂有明文,但司法部長挑戰這項制度結果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國會具有強制力,威拉德·范德范特(Willis Van Devanter)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撰寫意見,明確表示國會的調查權是立法職能的一部分,並且國會有權傳喚證人和要求提供證詞和文件

但這並不表示聽證制度可以無邊無際,主要是協助立法使用,在茶壺山風暴裡面,因為社物本案的本身就有司法部門的人,美國三權分立與臺灣五權分力制度也是本次民進黨挑戰的重點,實際上確實在功能上會有重疊,但監察院本身就不適合做為監察行政單位機關,因為監察院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這在一開始設計這樣的制度的時候,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之父張君勱,就認為這違背全世界的憲法原則,而五權憲法是由孫中山設計的,所以如果按照世界潮流而言,廢除考試與監察院的修憲是必然的趨勢。

為什麼賦予立法院聽證調查制度更好?聽證調查制度並不是專屬於任何政黨,而是基於這項制度的實用性,制度本身是沒問題的,是看之後如何使用?因為大多國會聽證調查制度是專門針對貪污弊案或者重大的立法案件,比如美國也曾用在重大的公司會計造假,像是安隆、世界通訊財務造假時,美國國會都曾經傳喚吹哨者來檢舉與說明公司財務造假的細節。

這項制度在世界各國都行之有年,台灣民意基金會公布最新民調也指出立院審議中的國會改革法案「藐視國會罪」,20歲以上台灣人中,58%贊成立法,29%不贊成,實務上國會會傳喚普通民眾的對象與多數人想像的差距很大,因為國會聽證調查必須先成立調查委員會,如果調查內容與立法無關,是可以拒絕交付相關資料,且這次罰鍰是行政處罰,普通民眾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在美國實際案例,傳喚的都是吹哨者,所以國會聽證制度可見的將來是準備推行吹哨者保護法

在永豐金的違法超貸案中,我在下面的文章寫過:

【冰質台股】2024年5月10日創新高的股票誰與爭峰? (iceessencecapital.co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金重訴字第 18 號 判決何壽川8年6個月,相當嚴重,該案的被告也非常多,這個案子涉及淘空永豐金,吹哨者張晉源與當時的立委黃國昌聯手檢舉,吹哨者張晉源當年是永豐金控財務長兼永豐銀行總經理,當時的案件相當複雜,但張晉源可以說是這一個案件的關鍵人,因為他的職位太高,知道太多事情,但他也是為了保護自己,最後的判決可以看出不少相關永豐集團的高階主管也紛紛都被捲入刑事訴訟,他如果沒有出來爆料最後可能也必須面臨牢獄之災。

這個案子是永豐金內部的高層與現任立委黃國昌聯合檢舉,吹哨者是當時永豐銀行的總經理,如果當時有國會聽證制度,相關吹哨者保護法的立法可能已經完成,國會聽證制度最害怕的絕對不是普通民眾,最會害怕的是違法在企業與行政部門中貪污的官員,因為調查對象對他們有更強的強制力,且為什麼由立法院執行有更強的正當性,因為立法院是民選產生,是多數民意的結果。

國民黨拿下52席,民進黨拿下51席,民眾黨拿下8席,換言之民眾黨是關鍵少數,誰能拿下民眾黨的票數,誰就是國會多數黨,這次聽證調查的立法,已經是落後美國167年的制度,做為一個中間選民,藍綠白都投過的人,很客觀的看這次法案已經非常接近美國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實在沒有反對的理由,反而還應該加速通過!

更讓人覺得失望與難過的是,我看到一些抗議者直接把路上民眾製作的立委黃國昌的遺照上傳Facebook,做人要有基本的底線與良知,黃國昌與民進黨在法案意見不合,應該是基於法律條文來辯論,固然對政治人物使用製作遺照這種方式之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易字第 791 號 判決就曾經對類似案件做無罪判決,檢察官再上訴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757號還是駁回,但看到一位知識分子採用這種方式,心中感慨萬分,什麼時候我們對待意見不同的人已經需要用到這種方式?

而不是針對你不同意與不滿意的法條進行辯論與呼籲?支持國會聽證制度絕對不等於支持國民黨與民眾黨,兩者完全是不同的,是出於對這個制度的支持,民進黨如果推出好的法案,所有理性的公民也應該支持,更別說民進黨也有林佳龍等前立委提出相關的聽證法案,針對細節討論或加強防堵弊端才是重點,不是一面倒完全否認這項法案的重要性,167年後,終於跟上美國法律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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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留言

自然寫道…
感謝雪敏除了財經,也加強大家其他方面的水準
現在對於新聞早已厭倦,看了只會更混亂,轉半天沒有個事件核心

現在對政黨只抱持誰為政以德,就比較相信

再次感謝雪敏最近又活化公開版面
自然寫道…
昨天看了近期YT 推薦的律師頻道,有分享這次事件的看法.
但總覺得只是為了跟上時事流量而講.
沒甚麼深度,還扯遠了一點....就默默取消了訂閱

冷血的文看多後,胃口也變的刁鑽起來

再次感謝冷血活化公開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