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飛兒樂團在2002年成立,三位團員當今都是華語樂團有名字的人物,其中以Faye飛,本名詹雯婷最為震撼,詹雯婷的本名詹,這是上市公司泰山集團的家族姓氏,但泰山詹家遭到大股東龍幫拿下多數董事後,在2023年終結了73年的經營權。
不過這不是今天我們要講的重點,是2018年以後飛兒樂團拆夥後究竟事情的真相是如何?
在法院的系統裡面只能查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自字第 157 號 裁定,這是去年2023年8月30日,由詹雯婷進行聲請的案件。
主要是沒有進入到訴訟階段的案件,不會被納入系統,而陳建寧被控偽造文書的案件在下面這個再議處分已經被終結。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620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字第258號)
在這份聲請書裡面可以看到陳建寧是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無限延伸公司)之負責人,飛兒樂團之相關權限,由無限延伸公司訂約,被告呂燕清與何燕玲分別為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
整理一下:
陳建寧: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呂燕清:華研音樂董事長
何燕玲:華研音樂總經理
飛兒樂團原本的演藝經紀合約由陳建寧的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與華納公司簽約,從西元2003年10月10日換約到2014年12月31日到期,根據飛在聲請書的說法:西元2013年飛兒樂團團員就開始思考討論與華納公司合約到期後之經營模式。
飛僅同意被告洽談合約,沒有正式簽約。(請注意一下,這是飛的說法。)
而所謂的保證書內容是:
本人同意並授權無限延伸有限公司代表本人與華研公司簽署演藝經紀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將本人之所有演藝事業皆委由無限延伸公司與華研公司共同經紀管理,本人同意依上述雙方簽訂之演藝經紀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履行合約約定工作。本人並同意對無限延伸公司就演藝經紀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及保證事項負連帶責任,授權及保證期間依上述演藝經紀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之約定,特出具此文件以茲證明。此致華研公司。
這裡面的連帶責任最重要,如果無限延伸公司無法履行其義務,華研公司可以要求飛來承擔全部的責任。
而全案關鍵就在飛到底有沒有簽名,根據飛的說法,他沒有,但陳建寧使用WHATSAPP傳給了飛之前的經紀人林雅涵行使這項合約。
飛在這份聲請書說他有自己送鑑定,自行送請鑑定(非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之鑑定)之結果可證明本案保證書之「詹雯婷」署押是偽造的,但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不是偽造的,飛認為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人張雲芝,學經歷遠較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人,所做成之鑑定書也比該局鑑定書完整清楚。
但法院認為他們還參考了飛兒樂團團員黃漢清、以及證人華研公司副總經理李首賢之證詞而達成心證,飛也認為黃漢清、李首賢證詞不足採信。
法院的資料就僅有這樣的資料而已了,而法院目前正式進行的案件是檢察官已經起訴了詹雯婷,台北地方法院在2024年5月14日開庭。
F.I.R.飛兒樂團在現在7年級生(出生於西元1981年到1990年的)樂迷來說具有跨時代的意義,特別是飛兒樂團是罕見第一張專輯就達到顛峰的樂團,這宗官司裡面最讓人迷惑的就是誰背叛誰的說法?但還不用管事情的真相,其實網路上的樂迷一面倒的支持詹雯婷,其實連我自己心理上也很難不站在詹雯婷這邊,因為聽過她的歌人,搭配上他每每在舞台上落淚,你真的會覺得他充滿委屈,從現有的資料,其實事實擺在眼前有幾個重點。
詹雯婷應該是真的有簽這份保證書,但可能他自己忘記了,或者沒有認真看合約,這是我們每個普通人面對每一張合約通常疲憊或者信任下會做的事情。
在2017年11月1日時,飛兒官方粉絲團其實寫得很清楚的是,華研與飛兒的合約是三個人一起談的,這一點法院駁回聲請時採用華研證人的說法,可能是相信華研的訴外人身分沒有必要作偽證。
這是公開的貼文,從貼文中可以看見,財務上因為華研上市公司必須季度結算,無法每次都給飛酬勞,但這則貼文有很多飛的想法所以可以看出他們是有經過明確討論的,不太可能是陳建寧自己一個人公開發表,且在這篇2017年11月的貼文明確寫到不用靠合約綁著誰。這句話可能也帶有一點情緒,公開說明他沒有靠著合約綁住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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