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國慶(民國84年3月1日入伍,義務役,業於86年8月13日執行死刑)原係前開單位上兵,服役期間奉派擔任該部福利站售貨業務員,緣於85年9月12日上午12時40分許,於福利站旁交誼廳廁所內自慰射精後,適見熱食部幫工陳○○之幼女即被害人謝姓女童(姓名、年籍等項詳卷),乃告以「跟哥哥來,我給你糖吃」誘騙被害人謝姓女童近身,旋以左手摀其口、鼻,右手抱住謝姓女童進入廁所,見其休克昏迷不能抗拒後褪其衣、褲,以性器進入謝姓女童性器之方式強制性交得逞;惟事畢後被告江國慶不知謝姓女童因口、鼻遭悶塞而窒息死亡,離去時因恐謝姓女童醒後指認,遂至交誼廳吧檯上持其發現之鋸齒狀刀子(長約30公分、寬約3公分)返回廁所,並以左手從謝姓女童腋下將其撐起,朝其下體插入並上下擺動3、4下後,將謝姓女童自釘有木條之廁所窗戶中塞出,棄置廁所後方水溝邊地上,再繞回廁所後方屍體置放處,踩破水管清洗謝姓女童身上血漬,另就地取得之木板及樹葉覆蓋於謝姓女童屍體上以為掩飾,嗣是日15時20分許,該營區水電班派員修理水管時,始發現被害人謝姓女童屍體並發覺上情,案經彼時所成立之專案小組調查後,移送原空軍作戰司令部(以下稱原空作部)軍事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23條之強姦殺人等罪嫌云云。
不過要特別注意,上面寫的不是真正案件發生的狀況,只是當時軍方的推理。
後來再審時發現:
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略以:(一)本案案發現場即洗手間西側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重新析鑑後,發現非屬被告之掌紋,足證另有他人涉嫌;(二)而扣案證物編號11-1之衛生紙,僅堪作為被告「曾到過案發現場」、「曾使用過扣案11-1證物」或「其體液(無法確定是否為精液)沾染於扣案證物11-1上」之憑據,仍難以排除第三人DNA型別「1.1」出現於該證物上,難以形成被告涉犯本案而毫無懷疑之確信;(三)又扣案被告所著之軍便褲,係其供述於案發當日所穿,亦稱此軍便褲上的血跡,係其拿刀刺被害人時所沾染,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稱刑事警察局)就此軍便褲重新鑑驗後,亦僅檢出被告之DNA,並未檢出被害人之DNA,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不符;(四)另扣案之鋸齒狀刀子,所採得指紋1枚,經鑑定並非被告之指紋,且無法析鑑沾有謝姓女童之血液,又別無案涉該刀之相關跡證,自難認定此刀確為被告持以作案之兇器;(五)又被告之自白係空作部0912專案小組人員施以不正方法所取得,是其自白不具任意性,自不可遽為被告涉案之不利論斷。綜上所陳,本案原審判決據以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存有諸多與事實不符、扞格之處,而認被告應非本案之犯嫌等語。
從檢察官後來提出的資料來看,具有非常多科學證據,比如有掌紋、指紋、DNA,只要坐鑑定就可以很明確的知道是誰做的。
而這裡面最有爭議的衛生紙是去廁所的垃圾桶裡面挖出來的,不過荒謬的是江國慶就在那邊上班,女童是福利站的員工子女,他們使用的衛生紙在廁所的垃圾桶,這不是很正常的嗎?就算驗到DNA可以證明江國慶殺了女童這件事情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履勘現場,在犯罪現場廁所已堆滿衛生紙之垃圾桶採得沾有血跡之編號11-1衛生紙,並分送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稱調查局)予以鑑驗,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為:由HLA-DQα及PM型分別檢測結果,不排除編號11-1衛生紙可疑斑跡處混有涉嫌人18-J(即被告江國慶)DNA之可能,此有刑事警察局85年9月20日(85)刑醫字第58531號及85年10月11日(85)刑醫字第64557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原空作部偵查卷第31頁、第104頁至第107頁);調查局鑑驗結果為:編號11-1衛生紙呈現DNA混合型,分別包含被害人謝姓女童之DNA及涉嫌人「18 J」DNA之型別,其中「18 J」與檢送編號11-1衛生紙中含有死者血液及嫌犯精液,經至少六項血型基因型比較分析並無矛盾,此有調查局85年10月7日(85)陸(四)85208534號檢驗通知書1份(北軍檢署偵他卷第2卷第16頁至第38頁)及載有被告江國慶編號為「18 J」之該部「○九一二」專案抽血、捺指紋人員名冊乙份附卷可證(原空作部偵查卷第79頁至第79-1頁)。另編號11-1衛生紙可疑斑跡,經刑事警察局前揭文鑑驗記載:「抽取DNA檢測其HLA-DQα型別,結果可研判為混合型含3(弱);4型,多基因型PM型別:LDLR為B型,GYPA為A型,HBGG為AB型,D7S8為AB型,GC為AC型。」又調查局於前揭文鑑驗記載:「DNA呈現混合之型分別如下:HLA-DQα為1.1;3;4型,LDLR為B;B型,GYPA為A;B型,HBGG為A;B型,D7S8為A;B型,GC為A;B;C型。」依上述檢驗結果,編號11-1證物其呈現之DNA混合型分別包含被害人謝姓女童之DNA與被告之DNA型別。
被害人謝姓女童係為他人悶塞口、鼻窒息死亡,死亡時其生前下體遭陽具或異物穿入而流血,死後並有刀刃狀鈍狀異物刺入腹腔,造成腸道移位,推定死者為「他殺」,此亦經該部軍事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屬實,有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國軍法醫中心(85)國軍醫鑑字八五-○四號鑑定書附卷足憑,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85年9月22日現場勘查報告、被告自白書、現場模擬錄影帶及現場履勘照片122幀在卷及現場廁所垃圾桶內起獲謝童沾染血跡之衣、褲及鞋子,另有被告作案之兇刀乙把等物品扣案可資憑證。
後來這個關鍵木條,江國慶與後來被認為是兇手的許榮洲都不符合,當時蒐集營區內官兵、福利站的工作同仁共75人,都不符合,所以很可能是營外的人所做的,應該擴大清查大安區的性犯罪人口。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曾以科學證據說明調查局從衛生紙之血斑中鑑定出精液,以驗「血」試劑檢驗「精液」,是以錯誤之鑑定方法進行鑑定,最終得出錯誤的結果,而法院非檢驗專業以錯誤的結果判決死刑。
更諷刺的是江國慶的本名是因為出生於10月10日故取名國慶,
死時1997年8月13日執行,得年21歲。
1997年3月27日時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遭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並於6月17日判處死刑。
同年7月,多名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林豐喜和黃天福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本案審判過程中出現重大瑕疪,質疑江國慶是遭人詬陷入獄。立委更呼籲法院重審此案,讓全案能夠真正地水落石出。
江國慶臨刑前拒絕吃最後一餐,向法官要求寫遺書給父親。遺書內容一再強調謀殺案不是他做的,他是被刑求誣賴,並列出冤枉他的「狗官們」。江國慶在法醫注射麻藥之前咬牙切齒說道:「我一定要化為厲鬼,向害我的人索命!」後來江父簽名領屍時寫下「天無公理」四字,隨後十數年為證明兒子的清白四處奔波,但直至江父往生後,全案才得以翻案證明其子之無辜。
2000年12月15日,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在訪談中表示對調查過程懷疑:「當年空作部司令就是現在的空軍總司令陳肇敏,他趕著要升官,這還不要緊,當時陳水扁作臺北市長,限期一個月破案,案子是被硬逼出來的,我兒子老實,被嚇得說什麼測謊沒過。」
2010年5月20日,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審判違法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軍方首次針對已遭軍法槍決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於2010年6月發函臺中地檢署重啟偵查,檢察官黃如慧、詹常輝與特偵組、北檢、刑事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重新檢查扣案證物並進行檢驗。
2011年9月13日,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上午進行再審宣判,原遭指控涉案的空軍前士兵江國慶獲判無罪;司法院官員估計,依《刑事補償法》規定,江國慶家屬可獲得國家賠償新臺幣9,282萬元。
2011年1月28日,警方公佈調查結果,證物上並無江國慶之DNA,而DNA殘留物與許榮洲相符,自白書是由反情報總隊以連續37小時的刑求逼供所取得。許榮洲則當庭承認犯行,並依強姦殺人罪聲押。此案臺灣解除戒嚴之後,第一宗確認的冤獄錯殺案,民間司法改革會執行長林峯正痛批:「官方終於承認司法誤判,但國家殺錯人,誰來償命?如何賠得起?軍方的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
2013年4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許榮洲自白時有輕度智障,且七次自白內容前後矛盾並且與採證結果有出入,甚至在許榮洲身上發現鞭打之痕跡疑似遭到刑求,因此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許榮洲被改判無罪。
2014年3月19日,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許榮洲無罪定讞。
2015年6月29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做出判決判賠許榮洲,以每日2000元計算,賠償其新臺幣159萬2000元,全案定讞
最後許榮洲也因為指紋等科學證據不符,相當有可能也是受到刑求逼供,真正的真兇仍然沒有找到,成為懸案,而且造成兩名冤獄的受害人,江國慶更是早早失去生命。
最後軍人風骨中,只有保防官鄧震環一人願意承認罪刑。甚至曾經做為國防部長的陳肇敏也不承認自己刑求。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2012年4月12日表示,江國慶案刑事補償事件經過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5次求償審查會議,並邀請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八人到庭答辯,只有當年的保防官鄧震環表示悔意並願意賠償,其餘涉案包括陳肇敏、曹嘉生、黃瑞鵬、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等六人則加以悍拒。
案件更導致其中一位涉案人前保防官李植仁雖已過世,但軍方仍要求繼承其遺產者須負起賠償責任。這不但是刑事求償法在去年修訂實施後,軍法求償額度最高的首例,也是第一例須向涉案者子女求償的案例。
原本在名單內的趙臺生、李書強,則認定其未參與對江國慶之不當取供行為,故不予求償。
2017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除軍事檢察官黃瑞鵬被認定免責而不必賠償,陳肇敏、柯仲慶仍維持判賠1474萬元,其餘人員亦同前判。
江父列的涉及冤殺江國慶之軍方官員名單包括柯仲慶、呂德義、陳肇敏、方中民、鄧震環、羅正南、李敘鉅、張冠民、蕭開平、黃瑞鵬、胡進成、何祖耀、謝安慈、劉景太、盧煥城、胡功信、甯方中、李偉華。
柯仲慶後來遭軍方撤職,離婚並家庭破碎,陳肇敏原退休時2008年馬英九邀請陳肇敏擔任國防部長,2009年9月10日劉兆玄請辭後,陳肇敏一同辭職改由高華柱擔任國防部長。
1999年10月3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區彈藥庫遭竊時也因為刑求三名士兵,後來真兇再犯他案才證明三名士兵冤枉,辦案軍官也被陳肇敏撤職。
時任立委邱毅曾說不論刑法125條濫權追訴罪、刑法126條凌虐人犯罪,甚至是「殺人罪」等,追訴期都長達20年或30年,法務部稱濫權追訴罪只適用司法官,但當年這九名軍方人員已有辦案之實,就已經是實質上執行司法工作的「身分犯」,不可卸脫法律刑責。邱毅說道:「即使相關法條都不能適用,難道冤殺江國慶,沒有「殺人罪」的嫌疑嗎?」邱毅在告發狀指出,這陳肇敏等九名軍官顯為殺人罪的共謀共同正犯,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少將於記者會上以「人神共憤」形容陳肇敏等造成江國慶冤死的官員。
1 留言
之前也有新竹女警擋了別人升官,被黑說去做應召女郎,連價碼照片都有.
公家單位的形象真是....
更吃驚的是2011年了,還有反情報總隊在搞私刑.....
以為私刑已停留在警總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