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納蘭雪敏
2021年這本書上市的時候,我第一次看這本書,這本書是第一次有檢察官出書,推薦大家可以去買來看,作者前檢察官吳忻穎提是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後來分發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
這本書分成三個部分正是這次檢察體系遇到的最大問題,第一部分是:檢察官過勞、資源不足、畸形的升官文化,更重要是這次被批評最嚴重的偵察不公開與容忍警察的違法取得證據。第二部分是這次柯文哲案件中沒有遇到的基層員警為了績效選擇性辦案與製造大量假案件,以及騙取拘票和搜索票,過去不少刑事案件的偵察與冤案都與基層員警脫不了關係。第三部分是媒體幻象,為了檢察官與個人行銷宣傳導致媒體與檢方的配合。這也是與第一部分有關連以及媒體的自甘墮落。
我下面說的主要是看吳忻穎前檢察官的臉書,而不是他書中的內容,但我想看完書中內容會對最近的案件更加有感,特別是檢察官作秀的文化與媒體違法配合的洩密,昨天更是直接出現北檢辦北檢洩密的荒唐事件,如果柯文哲自己偵辦柯文哲圖利罪案,這樣的結果社會能信服嗎?如果鄭文燦自己偵辦鄭文燦貪污案,這樣的結果社會能信服嗎?這也凸顯需要有第三方機關來偵辦檢方,不能讓檢方這樣隨意洩密配合,一個超然機關來偵辦法官與檢方確保司法獨立性,比如美國會有所謂內部調查(Internal Investigation)與外部調查(External Investigation),內部由監察部門執行,外部調查則有聯邦調查局。
以臺灣來看,由調查局來偵辦這次柯文哲案的相關檢方人員是否洩密還算恰當,但北檢辦北檢,在沒有清楚的區分監察部門確保獨立性以前,過於荒謬。
最近的羈押事件,吳忻穎呼籲應該保持法律原則的一致性,不能說是押人取供,他提到大法官解釋的釋字第 392 號提到刑事訴訟法修正為「絕對法官保留」,所謂「絕對法官保留」意思是羈押絕對必須透過法官同意才可執行。
所以依照吳忻穎的觀點大法官釋字第665號採合憲性限縮「相當理由」「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都修正成「絕對法官保留」,不應該再以押人取供來批評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制度。
關於這一點確實必須認同吳忻穎的觀點,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至少已經避免檢察官就能透過「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但關鍵的問題來了,以柯文哲來說,同樣事證下,吳忻穎沒有提到為什麼同樣的證據產生天差地遠的結果,是因為「絕對法官保留」缺乏了如何界定證據要到什麼程度的絕對標準。
白話一點說就是證據必須要到什麼地方,才能確信被告有「相當理由」「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但不能否認,確實1997年修正「絕對法官保留」是一大人權的進步。
吳忻穎前檢察官對於羈押的肯定比較多是因為,他辦的不是圖利罪,因為圖利罪本身就是級距爭議的案件,一來他本身就是五年以上的重罪,拿圖利罪跟其他刑事案件的羈押相比並不是很好的比較對象。
依照吳忻穎前檢察官的說法,就他實務經驗:
基本上都是真有羈押原因必要才會聲請羈,每次的聲押,其實都是加重檢察官以及地檢署職員的負擔:趕時間訊問、趕時間寫羈押聲請書、偵他卷分卷(獨立分出羈押卷)、法警抓時間解送......回想我自身昔日擔任檢察官時的心態,老實說,我真的很不愛羈押,甚至連專案都讓被告交保或甚至無保回去,而採限制出境出海,除非真的不得已,例如重罪而且真的還有共犯串證之虞、或是發現他正要滅證、或是有逃亡的跡象或事證--想到羈押都覺得煩。
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個偵查案件的被告在押,卷宗封面上會印上大大的「在押」,變成十萬火急的案件,只要有人犯在押,往往都睡不好,我之前就曾經因為一個組織犯罪在押人數超過5人而一度自律神經失調--所以在如今偵查實務,羈押真的是極少數的例外。
台灣檢察官都有一種「自尊」的文化(但是這種「自尊」有時不見得是好事,「司法過勞」很大因素來自此,在此先按下不表,以免焦點開花),很怕被法院「打臉」(這從比較法上的檢察數據 StA-Statistik 和起訴定罪率Verurteilungsquote可以看得出來,2021數據:台灣的檢察官認定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比德國「低」了百分之10,這一部分可以理解為台灣檢察官的「起訴門檻」可能比德國抓得嚴格,當然也有可能代表台灣的「濫訴」更多;而起訴定罪率,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案件被法官判決有罪的比例,台灣高達96%,德國總定罪率則只有81%、成人被告定罪率為84% ps.德國少年案件仍由少年檢察官)。
至於法定原則和便宜原則的運用,德國檢方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是依照便宜原則處置,而台灣檢方則主要維持依照法定原則。簡單來講,台灣的檢方顯得「保守」,這才是真正的比較法「現實」。
所以法定原則是(Legal Principle)法定原則是指法律制度應該嚴格依照成文法或明確規範進行的原則。所有的法律行為,包括羈押、逮捕、判刑等,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能隨意解釋或超越法律的範疇。根據法定原則,檢察官、法官和其他司法機構在做出決定時必須完全按照法律條文來操作,不能根據個人偏見或考量來處理案件。這種原則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避免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權利。
便宜原則(Principle of Expediency)便宜原則則強調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案件,允許司法機構在特定情況下不完全依賴成文法,而是考慮實際情況、社會利益或其他現實因素來做出決策。這種原則通常在一些具有特殊情況的案件中使用,例如,在輕微犯罪或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會選擇不進行起訴或採取更靈活的處理方式(如調解或和解)。便宜原則強調效率和靈活性,旨在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並促進社會和解和秩序。
我對於德國的法律實務不瞭解,但依照吳忻穎前檢察官的看法,他認為臺灣檢方比較保守,在鄭文燦案件他認為檢方與院方的觀點不同,顯示出院檢之間在偵查階段確實有「#真正的制衡」,以及法院內部審級之間的「#糾錯功能」有在正常運行。
這一點我也非常認同,確實這樣來回的狀望表面看是有在進行真正的制衡,不過因為我沒詳細看鄭文燦案件的理由,但吳忻穎前檢察官沒有提到柯文哲案與鄭文燦案有一個很大的關鍵的不同,鄭文燦案是已經有檢察官搜索到現金了,但另外一個更大的問題是一般民眾沒有辦法取得完整裁定書,裁定書沒有完全公開,但鄭文燦案是已經有檢察官搜索到現金了也不代表一定要羈押,除非有證據尚未保全,但鄭文燦案搜到的現金甚至不是檢察官偵辦的這個案件,而是其他的不明金流。
我的意思是如果比照鄭文燦的標準,今天法院的羈押理由不能用「相當理由」「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這種看似是法定原則的東西,但實際上完全是心證來解釋,柯文哲案沒有搜索到任何現金的事實是很明確的,羈押的法官的200億元圖利說也完全是不正確的數據,甚至差距事實甚遠。
我認同吳忻穎前檢察官所說,所謂押人取供在現在「絕對法官保留」制度下,他運作的空間已經比較小了,但吳忻穎前檢察官也絕非民進黨支持者,他所寫的文章也大力批評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的司法關說案,甚至嘲諷他竟然可以擔任召集人。
2019年3月上演「邱彭關說認罪協商案」,被高檢署調查認定關說司法的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竟然被民進黨在選前起用擔任「打假反賄小組」召集人,難道是在諷刺「行賄」、「放假消息」的民眾背景勢力不夠,沒有能力關說,只好行賄和出小人步數?
在這次柯文哲案件中,另外一個問題是獄政問題,候審者都還無罪,就必須吃甜麵包沒床睡,羈押也還沒起訴,就沒熱水洗澡,甚至有階級司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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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的偵察不公開,吳忻穎前檢察官也特別在臉書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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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是會有一票記者,以奇怪的方式在檢察官辦公室流竄,是賴在警察機關偵查隊個別員警處理電腦資料的辦公室區域裡「泡茶」,遇到人犯解送進辦公室,還會拿手機「偷拍」,還趕不走--某些以警局為背景的「新聞資料畫面」,其實是這樣來的。
「要求記者離開檢察署以及警局處理偵查事務的辦公室區域」,是我在職時,不惜得罪一票「常駐北部檢察署辦公室」的記者,也力倡的主張。
我離職後,2021年出版的那本書《扭曲的正義》,也花了很大篇幅來描述該等亂象,以及背後錯縱複雜的政治與媒體問題。要求記者離開檢警偵查案件的辦公室區域、收回他們的「門禁卡」,要求他們只能待在公署所設置的「記者室」,是我在職期間的主張,也是我到現在都認為應該貫徹的事情!一旦將這些記者趕出官署的辦公區域,本身也是一種和媒體保持距離的宣示,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某些「獨家」加油添醋。
我特別認同吳忻穎前檢察官所說,不要把政治、法律、宗教混成一種政教合一,把政黨當做宗教來拜,柯文哲不少教主,柯文哲的支持者要永遠記得為什麼支持他的原因,年輕人支持柯文哲的主因是清廉、勤政、科學、理性,這些素質才是我們信仰的真理,而非柯文哲本人,司法必須找到真相,這次以心證來羈押的司法公信力正在墜落是事實,但司法公信力墜落,不能完全掛勾於執政的民進黨,這有本身司法結構上的問題,比如法官的工時、法院的組織、升遷制度的不公等等問題要解決,就如檢察官一樣,支持柯文哲背後的價值才是重點,換句話說任何能做到清廉、勤政、科學、理性的候選人,都應該像是支持柯文哲一樣的支持他,而不因他的人格魅力。
司法體系變成跳樑小丑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我昨天所說
我討厭柯文哲,羈押他就是對的!
我喜歡柯文哲,羈押他就是錯的!
這變成二分法,但司法絕對不是不是二分法,法官游移不定的標準(同一事證,不同心證導致的羈押結果不同),對於事實掌握的不明確(邵琇珮根本沒問就說逃亡了),這才是我在柯文哲案看到的司法亂象,但我也認同吳忻穎前檢察官所說,偵察不公開要公開到什麼地方是有邏輯上的矛盾。
假設媒體放假消息,檢方說不予證實,其實真實意義就已經代表,這件事情是假的了,至少不是檢方掌握的證據,一面又要檢方提供真實的消息,一面又要偵察不公開的邏輯是矛盾的,但比較精準的應該是檢方至少應該告知是否有貪污案關鍵金流有查到,此外如果柯文哲的金流是陳佩琪醫師掌控,為什麼沒有羈押陳佩琪?
無論如何吳忻穎前檢察官所著的這本檢察體系前線的真實記錄都相當值得所有關心臺灣司法體系的人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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