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9-2條第2項
原本該條第1項規定是這樣: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也就是說那些喜歡在梯間走廊或者逃生梯堆積物品的人,已經有很高的機率可能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並不輕,且第二項是致人於死加重其刑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外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也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第3款與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這三條法律是檢方準備用以起訴莊姓女房東,但同樣的,許多人會在大樓堆積雜物,如果導致住戶受傷或死亡,大家覺得很輕微的小事,很有可能造成堆放雜物的人非常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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