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昨天憲法法庭針對立院擴權法案釋憲案之暫時處分的準備程序,審判長許宗力依照憲法訴訟法43條第2項: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以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憲法法庭為暫時處分裁定前,認有命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或為調查之必要者,得指定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四位聲請人,而大法官有四位,許宗力、詹森林、蔡宗珍、尤伯祥。
許宗力2003年由總統陳水扁提名司法院大法官,2016年10月由當時總統蔡英文提名為大法官。
詹森林也是在2016年由蔡英文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
蔡宗珍則在2019年由蔡英文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
尤伯祥則在2023年由蔡英文提名為司法院大法官。
2023年10月以後所有的大法官皆由總統蔡英文所提名,但這樣的結果並不是民進黨造成或者操作的,之後有空我再來說明。
下面這個連結非常的有意義。
才剛走完15:58,其實就有很精彩的部分,黃國昌提出的問題其實在這15:58內沒有被回答。
他的程序問題是:
問題1:
今天進行的準備程序是意見陳述還是言詞辯論的一環還是單純的意見陳述?
不過其實黃國昌已經有答案,憲法法庭已經受理,在憲法法庭公告的網站上6月28日已經受理。
而一大變化是「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生效後,大法官不再做出憲法解釋,過去會進行「法律規定」的違憲審查,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憲,但是造成問題是很多法官以不正確的適用法規,而法律雖然沒有違憲,但裁判結果違憲導致「裁判違憲」,憲法訴訟法後來可以針對裁判與法規進行審查,也把大法官會議改成法庭的模式。
就這個問題看起來憲法法庭已經準備審理,而立法院不同意的立委其實有行使職權上的申請條件,所以我自己是覺得黃國昌針對這個問題沒什麼必要問了,就是大法官就是要受理並且進行裁判,問了也是浪費時間。
問題2:
另外一項是黃國昌舉出憲法訴訟法第17條: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這件事情就相對嚴重了,憲法法庭根本沒有將聲請書送給相對人,還是相對人自己上網看,而且黃國昌明顯有提到,在網路公告的版本是沒有很多資訊的,不管怎樣法律明文規定規範寫的就是要將聲請書送達相對人,而不是上網自己看,自己調閱電子卷宗,這很明顯是憲法法庭沒有依法行政,大法官許宗力也迴避這個問題,直接說黃委員你不是有調閱了?卻忽略憲法法庭違法沒有將請書送達於相對人,最後說時間寶貴,完全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回答。
總統代理人:洪偉勝律師
洪偉勝律師提到暫時處分不一定要開庭,但憲法法庭慎重其事,通知開準備程序,捧了大法官一下,但關鍵又來了,這次憲法法庭是第一次針對暫時處分開庭,也就是說這不是正常的狀態,而是特別召開的。
但我個人認為這根本不重要,關鍵是洪偉勝律師提到本件非常公開透明,卻忽略前面憲法訴訟法第17條: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非常明確規定憲法法庭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的條文,根本與公開透明這件事情無關,而是相對人沒有收到聲請書這件事情對於他們在陳述意見準備時間會有影響。
三大部分
四大聲請人針對程序:
國情報告與人事同意權這部分影響總統部分
人事同意權審查與質影響行政院部分
調查權與聽證影響立法院部分
影響監察院部分
洪偉勝律師以憲法訴訟法43條第一項: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他認為有影響公益與急迫必要性,影響了憲政秩序,並引用憲法解釋499號解釋,632號解釋,但憲法解釋499號解釋的重點是: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問題是這次的爭議並沒有修改憲法,而632號解釋重點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似乎都跟申請暫時處分無關。
而洪偉勝律師認為總統去國情報告破壞了雙首長制度,以及損壞公益,從一個很簡單的角度講:
總統去立法院報告有這麼嚴重嗎?有這麼不可回復?比起這個,死刑的不可逆可能更明顯,因為過往發生過比如盧正案、江國慶案都是因為警方刑求導致冤枉而死,這件事情比起總統去立法院報告比較重要?還是總統去立法院報告嚴重程度不可逆和緊急比較重要?
我想正常人應該都能夠馬上判斷。
再來行政院處理行政權如果是雙首長制度,總統只針對國防外交處理,那賴清德總統在2024年6月19日成立三個委員會「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及「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這樣是否也是破壞了雙首長制?因為按照道理這些內政問題都應該是行政院處理。
而7月12日立法院要總統前往國情報告說明考試院正副院長的提名,所以總統前去立法院說明他提名的考試院正副院長進行報告,這樣子很緊急?不可逆?侵害了公眾利益?在我看來總統對他提名的人說明理由與尋求立法委員支持應該是非常合理的,完全看不出來哪裡侵害了公眾的權益。
我對洪偉勝律師的說明也非常不以為然,他在聲明時說可不可以違憲一下下就好,憲法法庭都尚未做出判決,你怎麼會說這是違憲呢?等於你未審先判,你可以說在這樣有違憲一律下,應該做暫時處分,但這並不代表目前的法律已經違憲,完全是兩回事。
以他所說邀請第三人參與審查違反民主政治,這一點其實憲法本身就有明文規定,在憲法67條第二項就寫道: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所以他所說的邀請第三人參與審查違反民主政治,其實等於就是說現行的憲法是違反民主政治的,其實這個見解非常荒謬,因為條文所說是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參與,這很明顯是公聽會,而不是把人事同意權交給這些人,這不是很顯而易見很好理解的狀況嗎?李荃和律師認為這條法律是外包審查。
那這樣講所有政府採購法也都外包了,政府應該什麼事情都自己要會自己要請專業的人來做,要掛在政府機關,因為是人民給你權力,你應該全部自己做不能外包採購。
而他提到要承擔更多被審查人承擔更不利的法律效果,比如具結、罰鍰,但李荃和律師說公益因此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與必要性,所以立法院針對準備上任的人事同意權,比如考試院的考試委員,他因為違法法律被處罰是會造成公眾的重大損害?
這樣說民眾如果受到可能違憲的交通處罰,也可以申請暫時處分,因為影響公益,還有急迫與必要性,在我看來兩者可能都沒有達到,既不影響公益也沒有急迫性,大可直接在憲法審判結束後再處理就好,罰錢可以退還,交通裁決很多錯判也是監理站退還,因為這也沒有刑事責任,完全看不懂有什麼難以回復、急迫必要性?
而依法不予審查,別說立法院,大法官很多不符合要件就直接駁回不審了,最多就是侵害個人利益,談不上侵害公眾利益,而真正要提不予審查有他的道理,確實可能癱瘓機關運作,這是李荃和律師唯一說到真正有重大影響的。
但關鍵來了,這一點可能真正符合影響公眾利益與有急迫性,但話又說回來,不就是因為法院效率不彰,今天一堆小案子,人民都必須等到兩年三年才有結果,背後的原因就是審查的人力不夠,而且不足以嚴重到上法院的問題卻耗費大量資源,而且像憲法法庭這種不需要調查事實的問題,所謂要調查事實的問題就是比如偷竊,至少必須去調查犯罪事實,調閱監視器,這都會耗費時間跟人力。
但憲法法庭只要針對法律去審查就可以了。
而新法的狀況是否要主席同意,李荃和律師認為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關鍵來了,行政院認定的機密不也是沒有任何的標準,由行政院自己定義的嗎?代表行政院的李荃和律師應該先說明行政院自己認定機密的標準是什麼?達成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共識,否則反過來說變成行政院自己認定是機密,而如果被質詢者只要自己認為是機密就不回答,那所有的東西也可以說通通都是機密。
李荃和律師自己提到行政首長自己認定,憲法解釋627號尋司法途徑解決,那不就是了嗎?當主席同意你不想揭露,就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並不代表主席是否同意就是違憲阿,因為如果主席是否同意的狀況有主觀性,那同樣行政首長的同意也有主觀性,這時候就透過司法解決,不就是標準的人民有糾紛尋司法途徑解決就好嗎?
而國防機密往往很多涉及弊案,國防弊案因為涉及採購金額非常重大,往往就被用機密來阻擋,比如拉法葉艦軍購案當時是就是民進黨立委顏錦福質詢的,調查弊案的尹清楓死亡,法國六個相關者也死亡,最後2011年7月仲裁官司法國政府需歸還8.75億美元,就可以很明顯證明,兩方軍方都有人貪污,調查國防採購案件是卻實有必要。
而李荃和律師以立法院質詢時提到立委洪孟楷要台積電的設備恢復率,我們先假設這是真的,台積電不提供,官員因此也無法提供,因此官員被檢察官調查,檢察官很明顯就能知道這樣的資訊可能與立法院質詢調查無關,就可以直接不起訴,這時候洪孟楷要背負輿論責任,因為他荒謬的質詢導致檢察官多了一件事情。
但如果假設廠商與政府間有弊案,如果廠商直接以這是我們機密來阻擋,比如要不是有質詢權力,軍備局今年才發現陸軍蘭陽指揮部查獲違約陸製變流器計陸軍紅柴林四十四個(德國SMA品牌,大陸製)、海軍艦指部平海營區六十二個(台灣中達電品牌,大陸製)、三總松山分院廿二個(台灣台達電品牌,大陸製),共一二八台,有違法使用中國大陸製造的陸製變流器。
美國聽證制度已經167年前就完成,恰好調查與聽證權力是最重要,167年是美國不斷進步的法律根本。
代表立法院的陳鵬光律師他整理四大立法院調查權的限制問題
1.內在限制是針對立法院的立法部分進行調查
2.外在限制不能干擾其他行政機關影響職權
3.侵權限制,要有法律明確性原則
4.發動限制需經院會決議
這四項其實這次最有爭議或許是侵權限制,應該定義的更清楚。
以陳鵬光律師提出的狀況說違反內在限制的部分,是他自己想像出來的,而且又再度忽略了在憲法67條第二項就寫道: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實際上調查權是否逾越立法院的職權,這件事情是要一個案子一個案子看,我相信絕對會有,就比如飛機飛上天一定可能有空難,但你不能因為有空難,就說飛機不安全,以比例來看,飛機的失事率是很低的,所以陳鵬光律師是以偏概全,實際上他們在發表意見,完全忽略立法院擴大權力的必要性,而且這個權力是落後美國167年的制度,因為他的處罰很小,根本不足以達到侵害公益,然後如果違反也是交由司法機慣處理,不可逆的情況很輕微,甚至比美國的處罰都更小。
對於監察機關的職權更是完全不同,你可以說他有重複,但目的完全不同,立法院的調查是為了立法,美國已經有非常多法案都是因為調查權與聽證制度的行使,讓法律規範更完善,但監察院的調查是為了糾正、糾舉等,一個案件可能同時被監察院立法院重複調查,但目的完全不同,監察院調查是為了糾正糾舉,立法院調查是為了立法。
該篇是寫到影片38:00,看到這邊其實是背後凸顯的最大根本問題是針對這麼簡單,這麼顯而意見而且很好救濟的問題,侵害又極小的問題,做成政治攻防根本是在浪費時間,這麼多律師、法官、立委在這邊一個小時要花掉上千萬的成本,在討論一個167年前美國舊有的制度,最多就是人事同意權的部分去爭論就好,其餘的遵守根本沒什麼影響,立法院代表民意未來如果民進黨取得多數,不也套用同樣的方式質詢國民黨或者民眾黨?
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立場不同才有這些問題,而不提供的影響也很小可以交給更客觀的司法單位處理,更重要的核能、電價、年金改革這些影響數千萬勞工與財政的問題不解決,吵這種沒營養的東西,才是整體社會的悲哀。
就我看黃國昌整天打弊案,打弊案是打不完的,只要有人,就會有弊案,就會有想貪污的人,新加坡為了解決貪污問題,把公務員薪水拉到世界最高水準,薪水高了就不會這麼多貪污,因為薪水比貪來的錢更有價值,所以黃國昌的所作所為是在浪費時間,但聽證制度的建立美國百年來的歷史已經證明是有他的價值的,我所說的浪費時間不是否定黃國昌做的事情,而是他所花的時間是對全體社會利益非常無效的動作。
而民進黨針對這種案件進行這麼大規模的動員也是在浪費時間,現在房價高漲、財政、年改、能源問題全部都很嚴重,完全不需要大規模釋憲,把執政做好以後可以拿到立法院多數就完全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會有今天的問題就是因為民眾把票不投給民進黨了,好好檢討才是重點。
國民黨則是有一堆只會靠民進黨做的爛吸收票源的立委,像洪孟楷這種上政論節目要那種園區損壞多少的資料幹嘛?損壞5000萬還沒修復,難道立法院要編預算修嗎?又不敢衝撞和花錢在花東的耐震預算上,因為傅崐萁爭議太大,社會不相信他能好好動用預算,要我是國民黨直接先開除傅崐萁然後找真正能說服社會的人推花東法案,花東對臺灣整體觀光是最有機會帶動國際觀光的,怎樣研究一下為什麼臺灣住宿這麼貴,怎樣精簡法案讓業者可以低成本營運飯店與民宿和餐飲帶動國際觀光才是重點,還有怎樣讓花蓮不要受到地震這麼大的影響,這麼多事情可以做,像洪孟楷這種去要這種一點也沒有用的資料。
一個月20幾萬的薪水,看在普通老百姓眼裡,只覺得通通都很荒謬,完全沒有替老百姓的能源、退休、居住去想方法,整天內鬥,相當可悲。
1 留言
我覺得要怪還是怪民眾,自己素養太低,反映出所選之人.
另外任由自己自私自利,嚴以律人寬以律己.
對他人卻是高標對待. 有人起風就瘋狂落井下石.
希望大家能多看一點雪敏公開版面的東西 拋棄意識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