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納蘭雪敏
剴剴(ㄎㄞˇㄎㄞ ˇ,kǎi kǎi)
這個一歲的孩子是我罕見願意替他發聲的一次,因為會讓我涉入政治,但我願意為他勇敢一次,為了挑戰至高無上的大法官,並說明大法官實質廢死的決定將使得剴剴的司法正義之路無法被實踐,說白了,我所寫的文章希望撼動大法官改變死刑一致決的決議,要讓保母劉彩萱走進地獄,因為他的罪不能被死刑一致決給阻礙。
故2023年12月24日開始,剴剴因呼吸困難被送醫,急救無效。社工陳尚潔與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謊騙醫師剴剴是溢奶,檢方解剖發現其身上多處瘀傷與骨折、牙齒斷裂、指甲被拔光、生殖器燒灼等嚴重外傷,且營養不良。醫療報告與傷勢與正常育兒狀況明顯不符。警方立即啟動調查程序,並通知社工與社會局,審判過程多位鑒定醫師甚至提出剴剴遭到了性虐待。
2022年2月出生的剴剴他是一個最悲情的孩子,生父失聯,生母因犯罪入監服刑,是一個出生極度弱勢家庭的孩子,母親入監前曾委託私人保母照顧,後因私人保母不具備正式收養資格,剴剴外婆無法負擔照顧費用,只好轉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介入,並委託兒福聯盟安排寄養。
2023年9月起,劉彩萱(原名沈素芬)、劉若琳(原名沈素芳)這兩姊妹成為主要照護人,但剴剴遇到了惡魔,剴剴在保母劉彩萱家114天內被凌虐到遍體鱗傷,最終送醫前不幸死亡。劉姓保母姊妹的惡劣行徑引發社會公憤,掀起台灣史上最大規模對虐童的司法抗議。
2025年5月16日高達13萬人連署附議修法虐殺童判死刑,法務部回應不予採納引爆各大團體民怨,剴剴案性質高度惡劣,檢方透過還原劉姓保母姊妹手機中的施虐對話紀錄與照片,以及家中外籍看護提供的影音檔與證詞,檢警查出,一歲多的剴剴生前曾遭脫衣罰站、餵食餿水廚餘、冬天洗冷水澡、身體被強行對折塞入水桶、牙齒被打斷,並且全身多處骨折。
屬於高度虐待致死的狀態,喪盡天良的劉彩萱如果不判死刑而被至高無上的大法官拯救,劉彩萱的罪行完全不下於鄭捷,2025年5月14日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引爆,而國民法官法規定: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但在大法官的憲判8號進一步要求「合議庭一致決」,也就是不論是傳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還是國民法官參與的合議庭,只要最後要科處死刑,都必須是法官成員全體一致通過,而不是原來法律的「三分之二」,這來自於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但實際上大法官的職權並不包含立法權,大法官在憲判8號主文第六項寫到:
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大法官的職權,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並不是憲法與當前法律規定的法律,國民法官參與的審判,只要涉及死刑判決,評議時必須「所有具資格法官(包括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全數同意」才能判處死刑,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判死刑。
等於大法官自己立法超越立法院設定的當前國民法官法關於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自己成了立法機關,特別是主張贊成大法官可以做立法空白、基本權保障不足時,大法官可以「補充性地」要求特定程序,以彌補憲法保障不足。
問題是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這樣的做法已經超出「解釋憲法」範圍,是「創制性裁判」,侵害到立法院立法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等於大法官自己做為憲法解釋者以外已經成了實際否決立法權者,違反了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
不過我們不能說憲判8號是唯一觸犯到憲法權力分立的設計,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被批評為「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尤其在涉及人權保障、程序正義等議題時。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1960年代以後一系列擴張權利的判決(如米蘭達案 Miranda v. Arizona, 1966),就曾遭到類似批評。
Miranda v. Arizona(1966)——「米蘭達告知權」
這個案子中,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偵訊時必須告知嫌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和請求律師的權利(也就是美劇常見的「你有權保持沉默……」那段話)。但這種「告知程序」其實在美國聯邦與各州刑事程序法裡根本沒有明文,完全是最高法院「基於保障被告憲法權利」創設出來的程序規則。
這種做法在美國學界與法界引發極大爭議,保守派法官與學者痛批最高法院「越權創制新法」(judicial activism)。而自由派則認為這屬於「補充立法空白,保障基本權」的必要作法。
但與憲判8號的差異在於,當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做了「司法立法」(judicial legislation),但當時是因為在美國聯邦與各州刑事程序法裡根本沒有明文規定,等於是為了要保障人權而跨越了解釋憲法的權利。
但今天台灣所面臨的困境是憲判8號並不是沒有現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美國最高法院是「解釋憲法權利到底要怎樣的程序才能落實」,藉此使得程序可以透過他們創制的程序來達成保障人權。
憲判8號,大法官以「保障人民生命權」為由,直接宣告現行法律(三分之二決)違憲,並要求必須「全體一致決」才能判死刑。這比美國的補充、細化還激進,等於否決了現行法律條文,直接用解釋推翻立法內容,屬於非常嚴重的跨越憲法的狀況。
更直接導致了在剴剴劉彩萱無法被判死刑,而在2025年5月20日立法院提出死刑一致決在立法院交付全民公投,但中選會2025年5月23日以召開第616次委員會議,立法院114年5月20日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把此案封殺禁止交付公投,使得剴剴的死刑判決公投的機會遭到中選會扼殺。
使得中選會扼殺全民公投死刑一致決的民意機會。
縱使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確實全民即便公投90%民意支持廢除死刑一致決,但因為憲法法庭(大法官組成)作為解釋立法的機構,使得剴剴這個悲情的孩子等於被大法官與中選會聯手剝奪了人民表達送劉彩萱進地獄的最好機會。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蘇子喬認為,中選會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否決掉公投,他看過《中選會組織法》並沒有明確指出中選會有准駁權力,「中選會的說法還是有點牽強」。此舉讓人對於中選會的獨立性,打上問號。
兒子在西門町峨嵋停車場雙屍命案中喪生的蔡媽媽批評,中選會只是在維護政府廢死的態度,認為政府廢死的核心價值大於被害家屬傷痛,公投是公民的權利,中選會沒有理由壓制人民的聲音。
而前中選會主委、中央大學憲政學者陳英鈐昨受訪表示,中選會是行政機關,若同意要把一個已由憲法法庭判決的事項拿來公投,等於否定憲法法庭的判決,用法律用語來說,若舉辦該公投將導致憲法機關違背對憲法的忠誠。
實際上陳英鈐搞錯了一個重點是,公投的結果並不能改變最後的法律規定,因為人民公投就現行的設計無法超越大法官,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人民做為最大的群體,公投的意見實際上比大法官更小。
各國的公投是否能推翻最高法院(類似台灣憲法裁判的判決)?
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釋憲判決,全國沒有所謂「公投」直接推翻的機制,只有一個「終極手段」修憲。美國如果要推翻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只能由國會、各州議會啟動憲法修正案,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通過(目前美國憲法修正27次)。這是間接、非常困難的做法,不是一般公投。
但州最高法院如果是解釋州憲法,部分州允許以「州公投」修正州憲法,來推翻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但這僅限於州層級,聯邦層級沒這種可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有「絕對拘束力」,不能用公投推翻。如果要推翻憲法法院的解釋,必須修憲,但修憲案也不得違反「基本法不可修正條款」(例如人性尊嚴、法治國原則),連國會都無權更動。
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歐陸國家,多數也沒有「公投推翻憲法法院判決」的制度,必須靠國會修憲,且通常會受限於「憲法基本原則」。
瑞士是直接民主最強的國家,可以透過公投修改憲法,間接推翻聯邦最高法院的立場,實際上仍有瑞士這樣透過公投可以直接修改憲法來推翻憲法裁判的可能。
不過,實務上這種情況很少見,而且如果國際法(例如人權公約)有強制力時,法院還是會有限度地抵抗。
日本、南韓都沒有「公投推翻法院判決」這種機制。修憲才行,修憲本身有極高門檻,需要國會與國民共同同意,程序非常繁瑣。
以台灣而言,更簡單的手段似乎只剩下選出支持兒童虐死死刑的總統,然後透過這位總統所提名的大法官與選出支持死刑的立法委員才能重新否決掉現行憲判8號的死刑一致決的規定,否則以全球實際狀況,除了瑞士訴諸公投可以修改憲法直接否決掉大法官,諸如改變憲法直接否決了虐童致死死刑一致決的除外規定。
否則當前的狀況就是大法官基於總統提名外加多數立法委員的同意,使得大法官擁有至高無上達成實質廢死的司法立法,而且等於否決立法院做出2/3更高的標準,當然你可以說保障劉彩萱這種虐童致死的人生命權是現在大法官的目標,對一個父親失聯,母親入獄,外婆無力照顧的孩子痛下殺手,最終保障這種的生命權如果是司法正義的終極目標。
這樣的司法是能被多數人認同與接受的嗎?
做為全球少子化最嚴重的台灣,這樣的司法環境怎樣給希望生育的父母一個交代,如果要保障生命權,請問母親入獄而沒有辦法行使照顧的外婆,台灣的地方與中央政府最後就是給出這樣一個虐兒致死的保母來照顧。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案件新聞稿在2025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劉彩萱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劉若琳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8年。
法院公告的事實是:
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A童頸部;復由劉彩萱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A童耳朵、自A童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A童,及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A童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及命A童裸體僅著尿布罰站、以冷水替A童洗澡、在廁所內灌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之隔夜菜等方式凌虐A童。劉彩萱、劉若琳另以綑綁A童後置入桶子、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著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A童行動自由,見A童日益瘦弱且有外傷,均未積極帶A童就醫治療,終致A童營養不良而身體衰弱、全身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伴有憂鬱症,嗣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目前最資深的法醫師許倬憲陳述鑑定意見表示:
4月29日星期二上午,他表示A童遺體表面並無明顯開放性傷口(外傷),無大量胸腹腔、顱內出血,也無橫紋肌溶解,但全身分布有各式大小不一瘀傷,有被鈍力毆打可能性,雙手紅腫,切開皮膚表面後,發現有大量的血液及組織液淤積,可能是因為手被束縛等外來壓迫,「導致血管擴張承受高壓,微小血管破裂後,血液跑到組織間」;他並出示A童的腦組織圖,強調腦血管管腔已看不到血液,最終死亡原因為「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方式為「他殺」。
正常人死亡前,腦部血管裡一定會有血液,但如果檢查時發現血管管腔(血管的內腔)都已經沒血,代表身體內大量失血。「低血容性休克」(hypovolemic shock)因為身體大量失血或體液喪失,導致血壓急劇下降,器官無法獲得足夠的血液供應,最終導致器官衰竭和死亡,我在寫這段話的時候,心裡真的非常難過。
法醫許倬憲外觀看起來雖然沒有特別嚴重的傷勢,但切開皮膚之後所看到皮下組織出血和組織液淤積,「和被棒球棒打一樣」,因而導致血管內血量不足,從腎、肝、肺到腦部血管,皆坍陷、無液體。他強調「最重要器官是大腦,大腦對(血液內攜帶)氧氣最苛求,只要缺氧5分鐘就會器官缺損,超過10分鐘便不可逆」。
另外一位台大兒童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主任呂立,呂立表示,依照國際上通用的兒虐辨識指標TEN-4 FACES P,只要符合三大項以上就算高度虐待,「那個我們不敢講出名字」的A童身上的傷勢,符合七大項。
「包括軀幹的胸部、腹部、背部、臀部、生殖器,全部都有瘀青跟相關的傷害,耳朵、頸部也有,臉上的繫帶、臉頰、眼皮也全部都有,也有很多形態傷,光瘀傷的部分我們就覺得虐待的機率非常、非常高。」
呂立團隊標定出來A童身體上的傷勢有42處,「有些癒合看不到,看到的是近期(死亡前)兩個禮拜到一個月,最後一月最密集」,從頭到腳,都顯示出受到極大的外力所傷害「族繁不及備載」。包括頭部右側大片有6~7公分癒合中的傷口,左右側耳殼內側全是非常用力的掐痕,嘴唇嚴重裂傷凹陷,對於頸部刮傷的成因,呂立則與許倬憲看法(屬意外而非外力)相反,認為是被保母指甲刮傷。
呂立總結A童全身多處新舊瘀傷、撕裂傷,都是外在人為暴力所致,他強調多年來看過更嚴重的案例,幾乎只有被灌毒、拔指甲虐殺的2歲5月幼童王昊可比擬。接著他更將檢方出示的證據──A童在半夜遭到捆綁、矇眼、套頭的影像,按照時序從2023年9月7日到11月23日,一面嘆氣一面以充滿感情的敘述,還原剴剴在暗夜中受虐的情景。
「他能逃離嗎?沒辦法。」當提到12月8日Mira偷拍下沒穿衣服罰站,男童望著窗外的最後身影時,呂立不禁悲從中來:「這是我看到他最後身影,然後就是解剖的時候。」
在呂立說完鑑定意見後,劉彩萱與劉若琳的辯護律師放棄辯護,連律師也沒辦法昧著良心替兩個惡魔辯護,又何來保障兩個惡魔的生命權之說?
即使是一定程度支持廢死的我,都無法容忍對一個1歲的孩子剴剴做出這種暴行卻不判死刑的原因,劉彩萱與劉若琳都應該執行死刑,因為這兩個人連基本的人性都喪失,如果保護了劉彩萱與劉若琳的生命權,請問一個1歲失去父母保護的孩子剴剴他的生命權呢?
在法庭上擔任證人時,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特聘主治醫師丘彥南透過影片與照片解說剴剴的身心狀況,比較不同保母照顧剴剴的樣態。他描述在劉彩萱照顧後,剴剴表情呈現「恐懼、空洞、悲傷、缺乏神采」,受過兒童專科訓練的醫師能從這些表情辨識出其背後可能藏有的原因,像是遭受不當對待或創傷經歷,但在不同時間點都看到A童「神情落寞憂傷」,丘彥南強調可見不當對待「絕對不是單一事件,一定是嚴重且持續」。
當初看到A童的照片時就察覺異常,特別點出A童「陰莖與陰囊出現表層裂傷」,讓他高度懷疑A童曾遭受性虐待,此論點與呂立醫師證詞不謀而合。
如果大法官要保護劉彩萱與劉若琳,那我堅決支持任何反對現有大法官的任何政治人物。完全支持掃平死刑一致決的障礙,我要保護下一個剴剴,而不是保護劉彩萱與劉若琳的生命權。
掃除死刑一致決才可以避免保護劉彩萱與劉若琳的生命權,保護這兩個人的生命權就是創造下一個剴剴,如果你看完所有剴剴被虐的案情,還能說這兩個保母應該不被判死,那你是惡魔的隊友,而我選擇送這兩個保母去見上帝,由上帝決定他們的罪惡。
本案九個法官:審判長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受命法官洪甯雅、6位國民法官。最終沒有判死,我相信其中一定有超過半數的法官希望這兩個保母判死,卻遭受到憲法法庭與中選會死刑一致決判決與公投的阻礙。
當前修法仍然無法達到虐童死刑的關鍵就在於憲法法庭的死刑一致決門檻太高,甚至高於立法院規定的2/3標準,以現有9位法官(含六位國民法官)只有6位同意死刑就能判死,劉彩萱與劉若琳就可以去地獄接受審判。
而這次檢察官也沒有求處兩人死刑,檢方只對劉彩萱求處無期徒刑,劉若琳求處16-18年有期徒刑,如果惡魔不該到地獄審判,讓至高無上的大法官明白,人間有惡魔,如果大法官無法處理虐童惡魔,交給有良知的公民以民意政治終結你們的是最後唯一的道路,我有一天會讓大法官與中選會知道,替惡魔脫罪的人已經是惡魔的同路人,虐待1歲的孩子致死的保母是大法官生命權保障的對象嗎? 那剴剴的生命權誰來保護?
0 留言